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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张敏会怎么判刑(图)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25   阅读:

苏义飞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603刑初2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2019-04-02

合议庭:张方娴    李兴召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相检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戴宏伟、朱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二次,报请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以丁宁、丁甸、张敏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钰诚集团)通过其互联网A2P平台—e租宝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谓“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在此期间,在丁宁等负责人和高管的组织、策划和操纵下,钰诚集团伪造大量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以9-14.6%不等的年化率在e租宝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发售;同时该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各级子公司,层层下达销售业务任务,通过e租宝产品的线下宣传、推广和销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2014年11月,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洋财富公司)在淮北市注册成立了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获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后进行正式经营,由被告人戴宏伟担任该公司负责人。2015年7月,福洋财富公司被钰诚集团并购,隶属于钰诚集团下属二级线下推广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戴宏伟及该公司营业部长朱琳在明知e租宝在发售产品的真实性及网络借贷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其公司无经营金融产品的资质,为增创销售业绩,仍积极实施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被告人戴宏伟、朱琳的组织、策划和指使下,该公司在淮北市内招募大量工作人员(理财师),通过在公共场所摆展台、分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丰”,“e租年享”等e租宝产品,承诺产品高息、安全,到期还本付息,并通过理财师帮助投资人注册账户进行投资、POS代刷投资资金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吸纳被害人岳某1、纵某、李某1等324人参与投资,上述人员共计投资充值资金19727314元,累计投资22300469.6元,案发前,已成功赎回金额2519398.83元。被告人戴宏伟、朱琳及该公司理财师,以吸收人员数量及资金数量标准,进行业绩提成。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宣传页、业绩统计表、POS机签收单、投资合同、银行存取款明细、钰诚集团组织架构图、投资人员及金额明细表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照片,被害人马某1、张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许某1、鲁某、董某1、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宏伟及朱琳、丁宁、张敏、王某1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宏伟作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下属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朱琳作为该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摆展台、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戴宏伟在庭审中辩称:其尊重法庭的裁决。福洋财富公司被钰诚集团收购以后,经营时间很短,数次提出离职,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了解。

其辩护人意见:一、案件性质:被告人戴宏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关于主观方面:被告人不是一诺财富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三、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一诺财富淮北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四、被告人戴宏伟系初犯、偶犯。综上,被告人戴宏伟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琳在庭审中辩称:其认罪服法,希望从轻处罚。起诉书说其明知e租宝在发售产品的真实性及网络借贷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其当时确实不知道。

其辩护人意见:一、朱琳不构成犯罪。二、如果辩护人的前述观点不被采纳,定朱琳有罪,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其主观恶性较轻。(二)其本人及分公司的绝大多数员工也都是受害者,包括公司老板戴宏伟本人的亲戚也投入了巨额的资金,至今没有收回。(三)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四)涉嫌的金额应减去亲友的资金及2015年11月1日后的金额。(五)朱琳系从犯,应当认定为从犯。(六)朱琳系从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应予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由丁宁(已判决)实际控制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钰诚集团),在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集团下属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钰诚租赁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安信惠鑫公司)及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易融公司)的“e租宝”网络平台,由钰诚租赁公司利用收购的空壳公司编造虚假的融资租赁项目,包装成“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丰”、“e租年享”等年化收益率9%-14.6%不等的理财产品,在金易融公司的“e租宝”网络平台销售,以转让融资租赁债权支付高额利息,由该集团实际控制的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为诱饵,并通过互联网、中央电视台、各地方电视台、机场、冠名动车、高铁列车组、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e租宝”系列理财产品。同时,钰诚集团收购或注册成立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洋财富公司)、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安信惠鑫公司属下的二级财富端公司,并在全国各地成立分公司,层层下达销售任务,对“e租宝”理财产品进行线下宣传、推广和销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线下融资销售业务,逐步形成以钰诚集团为核心,由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等组成的经营体系。投资参与人既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后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通过线下推广公司与钰诚租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电子或书面合同,采用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项目投资。投资人资金进入钰诚系公司账户,由钰诚集团高层管理人员掌控,其中部分资金以员工工资、绩效奖金、业务提成等形式返还钰诚系线下各销售公司的业务人员。

2014年11月,福洋财富公司在淮北市注册成立了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获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后进行正式经营,由被告人戴宏伟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营销策划。营业场所:淮北市相山区中泰国际广场14层03、04、05号。2015年7月,福洋财富公司被钰诚集团并购,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与“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属于兄弟公司,在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的领导下,负责开展集团旗下另一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e租宝”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线下客户服务工作,隶属于钰诚集团下属二级线下推广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在2015年8月后,以“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名对外开展工作,2015年8月至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戴宏伟及该公司营业部长朱琳在明知e租宝在发售产品的真实性及网络借贷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其公司无经营金融产品的资质,为增创销售业绩,仍积极实施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被告人戴宏伟、朱琳的组织、策划和指使下,该公司在淮北市内招募大量工作人员(理财师),通过在公共场所摆展台、分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丰”,“e租年享”等e租宝产品,承诺产品高息、安全,到期还本付息,并通过理财师帮助投资人注册账户进行投资、POS代刷投资资金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吸纳被害人岳某1、纵某、李某1等324人参与投资。2015年8月至12月共计吸收投资689笔,金额20320940.14元。案发前,已成功赎回金额2519398.83元。被告人朱琳在2015年11月12日后因办理离职手续,不再参与吸收资金的业务考核,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吸收的投资金额为16526313.6元。在上述投资中,戴宏伟亲属投资215万元、朱琳亲属投资5万元。

被告人戴宏伟在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不是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的注册负责人,但其实际仍然负责管理该公司相关业务。被告人戴宏伟、朱琳及该公司理财师,以吸收人员数量及资金数量标准,进行业绩提成。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戴宏伟共领取工资(含绩效、提成)共计62786.7元。被告人朱琳共领取工资(含绩效、提成)共计48712.1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扣押联想电脑一体机2台、联想主机14台、笔记本电脑1台、POS机2台、纸质台账记录及宣传册若干。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3日,淮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将戴宏伟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戴宏伟退缴违法所得62786.7元。被告人朱琳共退缴违法所得48712.1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戴宏伟,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无违法犯罪前科。

被告人朱琳,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无违法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戴宏伟于2015年12月13日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风大国际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朱琳于2015年12月12日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

3.钰诚集团分公司经理工作任务书,证明:2015年11月4日戴宏伟签署的分公司经理工作任务书复印件。

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从许某1处扣押POS机2台,从戴宏伟处扣押酷派手机1部、联想U盘1个,手机于2015年12月15日由代某1领走。

5.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变更信息查询表、负责人信息表,证明: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2015年11月6日,登记公司负责人为代某2,2015年5月14日负责人由戴宏伟变更为马某2,2015年11月6日由马某2变更为代某2。组织机构代码为39464611-0。

6.钰城集团地推公司示意图,证明:一诺财富管理(北京)投资管理公司属安信惠鑫公司管理的地推公司。

7.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明:2015年8月至12月,戴宏伟共领取工资(含绩效、提成)共计62786.7元。被告人朱琳共领取工资(含绩效、提成)共计48712.13元。

8.淮北一分理财师档案,证明:该公司第一分部部长岳某2,第二分部部长代某2,下辖代某2、鲍某、夏某、代某3、谢某1等团队经理。

9.员工异动核定表,证明:2015年7月29日戴宏伟作为分公司经理签署的代某3、梁某等12人的员工职务变动核定表。

10.由许某1提供的一诺公司投资人金额汇总表,证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吸收的客户及投资金额情况(包含:2015年3月20日至7月19日投资8笔,分别为杜某1、谢某1、鲁某)。

11.公安机关调取的一诺财富—淮北分公司的e租宝后台投资人情况及资金情况表,证明:该公司投资人共计333人,其中董某2、支某1、杜某2、支某2、高某1、朱某1、邓某、赵某1、代某2等9人仅有注册信息、无充值资金及投资情况,其余324人具有充值、投资情况,累计充值资金19721314元,累计投资金额为22300469.6元。共计吸收投资689笔,金额20320940.1元。

12.e租宝宣传单1份,证明:e租宝产品及其收益介绍。

13.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金易融公司法人王某1,于2014年2月2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业务。

14.钰诚集团出具的证明影印件,证明:“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与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属兄弟公司,在安徽钰诚集团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旗下另一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e租宝”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线下客户服务工作。

15.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注册及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证明: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申请设立,原为合伙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合伙人为何某。

16.朱琳手机截图(与戴宏伟联系情况),证明:

(1)2015年7月13日戴宏伟发给朱琳其注册成立的安徽进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情况;7月15日朱琳发给戴宏伟的铁路订票订单;7月16日,朱琳向戴宏伟汇报邓总没有回淮北,问其是否安排接待,戴宏伟回复无需,客气一下,看淮南怎么做的;7月17日朱琳发信息向戴宏伟告知“邓总明天到淮北找你谈,问你的意思是什么,如果是大区总监,他就会考虑淮北周边地区的归属问题,如果我定位是萧县分公司总经理,就跟你脱离了,我没有同意,就改成营业部了”;8月15日朱琳发信息询问戴宏伟工资是否收到;另告知其董某1的简历已经发给邓总好几天了,目前没有回复,麻烦戴宏伟联系邓总,看能否通过,戴宏伟答复:好。8月20日朱琳发信息告知戴宏伟淮北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其帮忙协调解决。戴宏伟回复23日下午到淮,参加24日早会准备。10月2日朱琳发信告知戴宏伟,述职报告发送至其邮箱;10月26日发信息告知:面试的小女孩来了,大三还没有毕业,想出来上班,但没有毕业证,我们报不上去。10月29日,戴宏伟发信称:让我名字先上。朱琳告知:淮南第一个,我们第二个。11月28日戴宏伟发给朱琳的报表,以及朱琳发给戴宏伟修改的淮北分公司报销表。

(2)6月19日,朱琳向戴宏伟告知:打了签报给总部,节后就缴纳房租,戴宏伟发给朱琳钰诚集团郭总电话。7月21日戴宏伟告知朱琳:业务月底前不作为重点,每个人一万二万三万五万都行,重点是客户积累和新增人力,五十人以内要让大家有竞争意识,这也是和邓区总监沟通的意思。8月17日朱琳向戴宏伟汇报淮北公司业绩情况;10月15日朱琳询问戴宏伟是否汇报,戴宏伟让其代替,说快点,朱琳称如果信号好,让戴宏伟听其汇报,戴宏伟称信号不好,不汇报,相信你们。10月29日向戴宏伟汇报业绩。

1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对福洋财富管理公司进行搜查,查获散落纸质打印的吸纳客户资金记录凭证,并在北侧办公区、南侧经理室发现联想电脑一体机2台、联想主机14台、笔记本电脑1台、POS机2台、在部门业务员办公桌找到若干客户信息、回访资料、宣传资料等。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淮北分公司办公室场景照片。

18.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对从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扣押的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的数额提取、勘查情况。

19.被害人岳某1、单某等159人的陈述及银行账户流水、债权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书等,证明:上述159名被害人投资e租宝产品的种类、投资数额及返还数额情况。

20.朱琳和贵某的微信记录、车票、北京市公交充值发票、住宿费发票,2015年11月以后资金汇总,证明朱琳在2015年11月就在办理离职手续,基本不在淮北工作,以后发生的投资金额,不应计算在朱琳的犯罪数额内。

21.证人许某1的证言(运营员),证明:一诺福洋信息服务公司是2015年7月1日成立的(从报表上看的时间),淮北公司是第八分区域管理部的,第八区的区域总监是贵某。总公司是钰诚集团,但是钰诚集团的情况其不知道。淮北公司是一个理财公司,用的是公司的“e租宝”支付平台,卖的就是各种投资理财产品。戴宏伟是公司的总负责人,第一级朱琳是营业部部长,第二级代某2是分部部长,第三级是团队经理,有岳某2(他手下有三个人)、高某2、代某3、刘某1、陈某1、谢某1。第四级就是理财师(也就是业务员)有20多个,具体的是刘某2、沈某、李某2、仁某、牛某、赵某2、赵某3、张某1、尹某、王某2、刘某3(另外一个,年龄小)、鲁某、陈某2、李某3、王某3、郝某、丁某、高某3、高某1、代某1、朱某2、曹某、卓某、杜某3,其他的有谁记不清楚了。后勤有其、董某1(负责员工入职离职)、朱某3(负责市场前台,领取宣传单)、张某2(培训岗,具体不知道负责什么)、周某1(员工考勤)。

2015年11月其到公司任职前公司就经营“e租宝”产品了,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线上平台:业务员的客户使用手机平台或者PC端官网平台(APP软件、PC端官网实际本质是一样的)登录“e租宝”网站,之后再在平台上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也可以)的方式将钱打到个人“e租宝”的账户上,然后再买公司产品投资,最后入公司的账户。二是线下平台:有些不会操作电脑和手机的用户,公司理财师帮助客户在手机或者在电脑上下载“e租宝”APP,帮助客户填写基本信息后,注册成功了,同时需要书写推荐人员的号码(理财师账号,有可能是理财师的”e租宝”账号或者密码),最后刷POS机的方式将钱转账至公司账户进行投资买产品。以上两种经营模式公司是否和投资者签订协议,之前的情况其不了解,但是其来过公司之后只有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客户,公司才会与其签订纸质的“融资租赁”合同。十万元以下的一般不签合同,线上的投资无论多少钱一般都不签合同,只会在客户的“e租宝”交易平台上有电子合同存档。其印象中纸质合同极少,凡签订的都寄到北京总部了。如果没有通过业务员而直接在“e租宝”网站进行投资理财的客户与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业务员采用介绍、引导的方式让客户通过网上平台进行注册并汇入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就会有一联“推荐人”的填写项目,通常客户就将业务员的名字填在“推荐人”一栏里。业务员介绍的客户汇入的资金10万元以下提成0.6%,10万元以上分别有1.0%、1.5%、2.0%不等的提成。至于公司的获利模式主要是靠北京的总公司运作,分公司只是根据业务拿相应的提成,业务员的工资其不作统计,应该都是总公司根据总部的业务数据库给业务员的工资卡上打工资。

其是2015年11月5日到公司应聘的。其当时应聘的就是运营部运营专员,主要负责每天理财师(也就是业务员)的数据(理财师负责客户的资料,包括客户投资金额、投资的产品、赎回的情况)统计。公司的POS也是其管理的。分公司一共只有两部POS机,分别是编号为89T86525和89T84175的两部机器。平时的使用方法就是:如果业务员遇到没有网银的客户,无法进行网上转账投资,那么业务员就会从其这里拿POS机,让客户以银行卡刷卡的方式向总公司打款。其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2550元)+绩效工资(650元)这两块,其中绩效工资是浮动的,主要取决于其平时进行在业务数据统计、公司运营汇总、POS机管理等工作方面的表现,但是业务员的业务量和其的工资是没有关系的。这些工资也全部都由总公司打到其本人的工资卡上,但是其才来上班一个月,还没有发工资。其来公司的时间只有一个月,其记得其刚进入公司的时候,淮北地区一诺福洋分公司十一月份的总投资数是400余万元。12月1日至12月8日的总投资数是150余万元。

22.证人鲁某的证言(理财师),证明:其在2015年2月份一直在私企做文员,主要打印文件。公司人员大部分都是保险公司的,当时其想换工作,2015年5月份其联系的刘某1,当时他们公司是福洋公司,刘某1说公司不错,规模、环境及公司待遇都可以,后来他说最低工资1800元,另外加提成,业绩越好提成越多,也就是拿到的钱多,后来其就到公司上班了,一个月后公司被一诺兼并(e租宝),工资就变成8000元左右。团队经理每月工资大约有1-2万,像朱琳、戴宏伟、代某2工资每月估计有2万左右。其给客户说:投资是有风险的,但是公司会把风险降到零,在客户合同书上没有注明保本付息。客户的资金托管培训中蚌埠的讲师说客户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合肥中信银行托管,公司讲师张某3、谢某1也这么说,后来其给客户也是这样说。后来其才知道公司用的是福洋公司的执照,但是公司门头及宣传都是e租宝的产品了。公司员工在入职培训中,主要介绍钰诚的背景、公司是做债权转让的,钰诚、北京金易融、e租宝这些公司的隶属关系,介绍A2p相关知识(个人对企业)e租宝的赎回方式是T-i-2,T+1O。公司不让理财师做T+2的产品(随存随取的),如果你存钱了,第二天你才能支取,其不清楚为什么不能随存随取。关于客户知道资金的去处客户没有问过其,培训中也没有说资金的去处,其也不知道客户资金的去处。给客户说钱是钰诚集团搞融资租赁了,钰诚买设备提供给需要的客户,然后收取租赁费。其不知道钰诚集团搞融资租赁投资的什么项目。e租宝的资金是否有银行监管其不知道。

一诺公司平时都是朱琳全权管理,戴宏伟一个月到公司一次,其作为公司的人员,在公司员工心里戴宏伟就是公司老总,也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宏伟是正总,朱琳是副总。戴宏伟一个月到公司来一次,也就是给公司的员工开会。10、11月份第8区的贵某到了淮北,戴宏伟也在,还有别的同行公司到公司来培训,戴宏伟也在场。这都是戴宏伟介绍的。

戴宏伟在公司开会都说一些钰诚公司的实力大,让有大家信心,传达上级的任务和通知,要求业绩不能比淮南一些公司差,介绍A2p的趋势,总而言之就是给公司员工宣传,打气,让员工好好做业绩。

23.证人周某1的证言(内勤),证明:其是2014年到公司工作的,在公司期间是内勤,负责公司的综合管理,主要负责员工的考勤。2015年6月公司被e租宝并购后,其只见过戴宏伟1、2次。公司用的是考勤机,里面有戴宏伟的名字,但不知道谁替他考勤的。朱琳负责下达月度考核任务及业绩,在外面开展展板宣传,公司人员的入职、离职都是朱琳负责,需要戴宏伟签字的程序都是朱琳、代某2模仿戴宏伟的笔迹签的字。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是由朱琳负责。戴宏伟不经常到公司,其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不负责管理公司的任何事物。

24.证人董某1的证言(人力资源专员),证明:其主要工作是给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给员工交社保,给员工内部调动办理手续,其是2015年9月到公司任职的,新员工入职一般都是团队经理负责招聘,还有员工介绍新人入职,朱琳负责审核,戴宏伟批准,朱琳审核是本人签字的,批准需要戴宏伟签字,但他经常不在公司,都是朱琳或代某2模仿戴宏伟笔迹签字。e租宝产品的推广、销售等业务都是朱琳负责的,每天早上的例会也是朱琳负责召集,日常管理是朱琳负责,因为戴宏伟经常不在公司,朱琳是营业部经理,代某2只是团队经理,他不负责公司管理。

25.犯罪嫌疑人刘某1的供述,证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P2P,也就是投资理财业务。其当时在这家公司主要负责理财业务也就是业务员。这家公司隶属于“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南京,其所在的公司是淮北分公司。2015年6月份南京总部的“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被钰诚控股收购,后来淮北的公司就改名为“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并且主营的理财项目也全部变成了钰诚控股下属的“北京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叫“E租宝”的理财产品。“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企业法人其也是前几天在“E租宝”爆出被查的消息之后才知道淮北分公司的法人是代某2。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代某2,之前的法人代表好像是代某2的弟弟戴宏伟,代某2平时的职责就是客户端业务;朱琳是单位的总负责人,所有的业务管理、统筹安排都是她本人。其目前是代理团队经理,其下面大约有6、7个业务员。一诺公司平时都是朱琳全权管理,戴宏伟不经常来公司,作为其是公司的人员,在公司员工心里戴宏伟就是公司老总,也就是实际控制人,戴宏伟就是正总,朱琳是副总。戴宏伟不定期来公司,但是不经常来公司,他来了也就是给公司的员工开会。10月份第8区的贵某到了淮北来戴宏伟也在,还有别的公司到公司来培训,戴宏伟也在场。这一般都是戴宏伟负责介绍的。戴宏伟在公司开会都介绍A2p的趋势,总之就是给公司员工宣传、打气,让员工没有心理负担,好好做业绩。

26.犯罪嫌疑人高某2的供述,证明:一诺财富e租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是一家投资理财公司,其进入公司时间比较短,目前还在学习阶段,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让其先了解情况,每天由公司负责人一个姓朱一个姓戴的开早会,主要讲公司业务情况。其所了解的情况,这家公司隶属于蚌埠,总部位于北京,其所在的公司是淮北分公司。大约在二个月前,在一马路金鹰商场后面的一个小区,其见到“e租宝”宣传人员正在路边搞宣传,当时宣传的时候,给交保险,后来其自己在网上查了一下地址,就直接到淮北“E租宝”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和报名,大约是一个月以前进入到该公司上班。上个月十几号给其发的工资,工资是直接打到工商银行卡里的,工资是5000块钱。其现在还在学习阶段,每天由团队经理讲一下业务,然后再由戴总和朱总讲一下,再翻放司歌,然后就各人忙各人的事情了,现在还没有人给其安排具体的活,只是给其安了一个经理的名头,其实其什么也不负责。淮北分公司有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团队部门、负责的是一个姓戴的和一个姓朱的。其是营业部经理,没有职责,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其要干什么。其不知道谁负责人事管理和安排,例会时朱琳负责召集,日常管理是朱琳负责,有事向朱琳汇报,戴宏伟不经常来公司,有无对公司进行管理不清楚。

27.犯罪嫌疑人代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富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想拓展业务,在淮北这个地方他们公司就找到了其弟弟戴宏伟,戴宏伟也了解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错,就引到了淮北,戴宏伟在引进之后成了公司的实际一把手,其就在那时进入公司,公司2015年7月被E租宝收购后改为一诺褔洋财富淮北分公司,其是公司的法人和团队经理。人事方面基本就原盘不动的照搬过来了,只是在今年11月份把公司法人变成了其。在并购之前公司的法人是马某2,在并购之后一直到11月6号之前法人还是马某2,在11月6号之后才变更成其的名字,其只是挂名,不负责公司的管理,只管理手下的理财师团队。公司开展E租宝产品的推广、销售等活动,都是朱琳安排,员工的入职及人事管理由朱琳负责,也有团队经理招聘或者介绍的,朱琳负责面试,通过朱琳签字,然后戴宏伟签字批准(但每次都是另外模仿戴宏伟签字,其签过,朱琳也代签过,内勤张某3也代签过),因为戴宏伟不经常到公司,所以其这些人代替戴宏伟签字,公司人员离职也要经过朱琳同意戴宏伟签字批准这些程序。公司财务的报账及购买展板也需要朱琳、戴宏伟签字,也是别人代替戴宏伟去签字的。产品推广、销售是朱琳负责,朱琳下达任务数和业绩数,具体由理财师完成。公司每天早上的例会由朱琳负责召集,然后团队经理轮流发言,朱琳最后总结。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也都是朱琳负责,有事情向朱琳汇报,然后朱琳处理。戴宏伟不经常来公司,要是来公司也就是给员工说一些国家政策、互联网金融知识,说一些鼓励员工的话,让员工好好工作。戴宏伟不具体管理任何事务,代表公司参加区域会议也是朱琳参加,戴宏伟没有参加过任何会议。

28.犯罪嫌疑人岳某2(团队经理)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其到福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上班,后来在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后来福洋财富被北京一诺公司收购,公司名就变更为一诺福洋财富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其就在新公司一直工作至今。北京一诺公司总部是在北京,是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一诺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孙某1,一诺公司下面有不少分公司,具体多少不清楚,之前的福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是在2015年6月份被一诺公司收购的,原来的福洋财富公司的职工就到一诺上班了。北京一诺福洋财富有限公司属于钰诚集团的子公司,又属于一诺福洋财富有限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在淮北还有属于上海枉申、上海仁立、上海聚汇通、这些钰诚集团的子公司下面的分公司,据其了解,这样的分公司全国有很多家,一诺当时并购福洋财富的时候,同意将淮北这家分公司设置为二线城市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因城市定级不同,工资待遇都不同,这个分级是公司根据情况自己去申请的,申请报到一诺公司北京总部,总部再审批,如何定级和分公司所在城市有点关系,但不大,这些分公司可以分为一线城市公司、二线、三线、县级公司等不同等级,淮北分公司的领导机构设置从高到低依次是城市经理、营业部部长、分部部长、团队经理、理财师,公司最高负责人也就是所谓的城市经理叫戴宏伟,城市经理按职责负责管理整个公司,城市经理下面的营业部部长叫朱琳,公司就她一个营业部部长,主要负责管理分部部长和团队经理及公司的日常经营,营业部部长下面是分部部长,主要负责管理团队经理,公司的分部部长,叫戴(代)志伟,另外这个戴某也是这个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和戴宏伟是兄弟俩,分部部长下面就是团队经理,其就是其中之一,淮北分公司总共有6个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下面有人数不等的理财师,其这一个团队经理直接属于营业部朱琳管理,主要负责管理下面的理财师,帮他们制定方向等,理财师根据公司的划分从低到高又分为不同等级,分别是见习理财师、初级理财师、中级理财师、高级理财师。资深理财师、首席理财师和卓越理财师,不同等级的理财师工资收入不同,卓越理财师是收入最高的,淮北分公司这些员工平时的工资收入都统一由北京一诺有限公司总部发放。

其在一诺淮北分公司里面属于团队经理,主要负责领导管理下面的理财师,帮他们制定方向及发放公司派发的任务。北京一诺总公司总部主要负责管理运营分公司,给分公司派发吸收投资的任务,一诺淮北市分公司每月都会接到一诺总公司给下达的吸收投资的任务,如果完不成就给予降职降级辞退等处分,另外一诺总公司还负责给全国的分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分公司主要负责宣传介绍推广钰诚集团旗下的“e租宝”等产品,推荐客户购买“e租宝”等产品,然后客户直接登录网站注册购买e租宝,钰诚集团旗下其他的子公司也和一诺的运营模式一样。客户这些钱都是通过e租宝交易平台汇集到钰诚集团名下,由总公司统一运营盈利,通过分公司吸收的投资,总公司会根据吸收的投资总数给予0.3%的公务费用,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全部由一诺总公司发放。其是团队经理,其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加加班费,平时介绍客户有0.6%-2.2%不等的提成。员工的工资都是一诺总公司直接打到个人的银行卡上的,不通过分公司,分公司只负责员工日常管理及e租宝的推广,工资卡是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卡,办好卡后将银行卡号报到总部。E租宝是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金融交易平台,金易融公司也是钰诚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这个平台是通过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获利,打个比方说,一些企业缺少资金购买设备,然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就和这些企业签署租赁设备协议,钰诚公司购买这些设备租赁给这些企业使用,这些企业每年付租赁费,钰诚公司就将这些企业购买设备所花的这些钱分为多个比较小的标的放到E租宝交易平台上,供那些有意投资的客户购买,客户通过购买这些标的来获取设备使用权的收益,购买时间期限越长,收益越高。

钰诚集团获利主要通过收取设备租金、设备保证金及其他一些费用获利,保证金按照10%收取的,例如企业需要100万的设备资金,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只提供90万。钰诚集团是寻找这些租赁企业的流程是一些需要设备的企业先到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申报,钰诚公司先对企业进行初次审核,第一次审核通过后,钰诚公司再将申报提交给一些大型融资信贷担保公司,这些公司在全国有多家,他们的业务主要是给一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保障投资方的资金安全,这些融资信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钰诚公司就给租赁企业签署协议,提供设备,最后将这些债权标的分割为多个小的标的放到e租宝平台上提供给那些客户购买交易。宣传金易融(北京)有限公司开发的“E租宝”业务,主要有公司印刷的相应的宣传资料、通过经理对外宣传、业务员及理财师主动向熟人介绍、对于上门的潜在客户由业务员详细介绍、另外还有钰诚集团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上黄金时段投放广告,在高铁站及地铁站上投放广告等多种方式来宣传拓展这项业务。投资人通过e租宝的广告宣传或分公司的宣传,到公司咨询,分公司员工会帮助他们完成在e租宝这个网络平台上注册用户名,提供身份信息实名认证后绑定银行卡等一系列流程,然后教给他们学会使用e租宝,查询自己受益等操作,之后客户自己通过往银行卡里存钱到E租宝这个平台上购买投资标的,就算完成了投资。投资模式分别有随存随取、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随存随取是当日计息,按照年化利率9%算,一个月的年利率是11.5%,3个月的年利率是12.8%,6个月的年利率是13.8%,12个月的年利率是14.2%及14.6%,除了12个月的投资模式有按季收取利息之外,其他模式都是每月10号将利息打到客户的e租宝平台账户上,然后客户可以在E租宝上随时查询到自己的收益情况。e租宝提供的年利率收益如果和银行存款利率比起来,肯定远高于银行,但和同行业比起来属于中等。“e租宝”一方面是通过融资信担保公司为投资资金提供安全担保,另一方面投资者拥有可以转让的债权、物权,还有一方面,钰诚融资租赁担保公司有连带责任,另外钰诚集团还和人民保险公司签署有账户安全责任书,保险公司负责客户投资赎回的资金安全。这些投资客户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把钱投入e租宝的,就是通过绑定银行卡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正常到期的收益可以直接提取,如提前想提现的模式分别有T+2,T+10两种,T+2为当天往后加2个自然日,到达账户平台,然后可以提现,T+10为当天往后加2个自然日,到达账户平台,然后可以提现,提现时要扣除2%的违约金。分公司不负责资金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推广业务,介绍客户购买公司产品,吸收投资,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全部由钰诚集团总公司管理。客户投资的资金都是直接进入网络交易平台上。一诺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吸收的投资款及支付收益有账目记载,应该是由分公司的运营专员许某1记账。

戴宏伟平时都不在公司,他一般一个多月来公司一次,其也很少见到他面,戴宏伟一般来公司都是给员工开会,会上讲一下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互联网的发展前景,还有一相金融知识。然后就说一些鼓励员工的话,让员工好好工作,公司具体管理都是朱琳负责的。公司开展e租宝业务对外宣传、销售是朱琳负责,具体是员工到街上对客户宣传、发展客户,也由理财师对亲戚朋友进行宣传,让他们投资,公司的人事也是朱琳负责,因为戴宏伟不常来公司,员工的入职手续要经过朱琳或者戴宏伟审批,员工的离职也要他们审批。朱琳在月初下达考核任务量,主要是吸收多少资金,具体是理财师实施并按要求完成任务,对于理财师还要完成发展注册客户多少人。公司早会是朱琳负责,每人轮流上台发言,就是锻炼口才,然后朱琳说一下总结,如总公司有什么精神要传达,朱琳再说说完成任务的情况,及公司由什么活动安排进行布置。公司日常管理是由朱琳负责,团队有什么情况向朱琳汇报,都是朱琳代表公司参加区域公司或者总公司的会议。

29.犯罪嫌疑人谢某1的供述,证明:公司的城市经理负责人叫戴宏伟,城市经理下面是营业部长,主要负责管理分部部长和团队经理及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只有一个营业部长,叫朱琳,营业部长下面是分部长,主要负责管理团队经理,分部长叫代某2,同时代某2也是这个公司的法人,戴宏伟是他弟弟,分部部长下面就是团队经理,其就是其中之一,淮北分公司总共有6个团队经理,其中有一个团队经理直接属于营业部管理,主要负责管理下面的理财师,帮他们制定方向等,理财师又分为不同等级,分别是见习理财师、初级理财师、中级理财师、高级理财师。资深理财师、首席理财师和卓越理财师,不同等级的理财师工资收入不同,卓越理财师是收入最高的,淮北分公司这些员工平时的工资收入都统一由一诺福洋财富有限公司发放。戴宏伟在公司有单独的办公室,是总经理办公室,戴宏伟平均一个月来公司一次,到公司就是给员工开会,讲一些金融知识,分析市场经济知识,公司具体管理由朱琳负责。公司对外销售e租宝产品是朱琳负责组织、协调,员工入职、离职要经过朱琳审批,但其没有看到朱琳或者戴宏伟签字的材料,公司买东西也要朱琳、戴宏伟审批,但其也没有见过这些材料。公司日常例会及月初下达任务是朱琳布置,戴宏伟不经常来公司,来公司就是讲一些大道理,说一下市场等,让员工好好干活。

30.犯罪嫌疑人陈某1的供述,证明:其2015年10月21日应聘到了一诺福洋公司。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是福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其对客户都说公司叫一诺财富,公司是钰诚集团的下属的子公司。当时其看见淮北广告、安徽卫视的介绍,央视的广告,感觉这个公司是搞融资租赁的,工资待遇也好,就到了相山区政府对面的仁力公司应聘的,因为看见公司人员太多,环境又不好,其就应聘到了一诺福洋公司应聘团队经理(其以前搞过销售,感觉能胜任这个职务),是代某2招聘的其的,后来一直在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就是网络上流行的A2P(个人对企业)业务,经营的就是e租宝。e租宝是金易融公司的产品(钰诚集团的公司),金易融公司自己开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淮北仁力、芝麻金融、枉申公司都在经营e租宝这款金融产品。e租宝作为一款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的方式主要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可以利用互联网登陆e租宝的官方网站,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就可以直接投资e租宝了,也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客户端APP,直接通过手机软件投资e租宝。线下其实也就是把互联网上的交易方式转移到现实中操作,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人是不太熟悉互联网金融的,比如拉到客户想投资,但是投资人又不会互联网操作,业务员就可以协助客户进行网上登记注册,通过公司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如果客户想要纸质的合同文本,就在电脑上打印签章的正式合同文本。平时也在工作中对e租宝进行宣传,拉到客户可以让其自由选择线上还是线下,线上的投资人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拉到的客户,就主动让客户在注册时的推荐人栏填写公司的业务员的手机号和名字,这样可以反映业务员(理财师)的经营业绩。e租宝作为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是6款产品的总称,有e租财富、e租稳盈、e租年享、e租年丰、e租富盈和e租富享,每款产品都有不同的收益率,最高的就是e租年享,年化收益率是14.6%,最低的就是e租稳盈,就相当于银行存款,随存随取不受限制。

安徽钰诚集团按照城市级别对旗下的分公司进行不同的级别划分,员工就按照先前定的级别到月开工资,线上线下拉到的投资客户,总公司会给提成,拉到的客户越多,e租宝平台从分公司融到的资金就越多,公司就相应的提高员工工资待遇和提成,基本就是这样的模式盈利。公司的经理是戴宏伟,他负责公司和总公司的协调工作,传达总公司的指示;其次就是副经理朱琳,她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负责业务开展和拓展,再往下就是代某2是部长,主要就是负责营销的管理,其是团队经理,下面有7个理财师(业务员),叫支某1、杜某2、赵某3、支某2、张某4、郝某、王某4,这些人就是跑业务的了。

31.犯罪嫌疑人代某3的供述,证明:一诺福洋财富有限公司是属于钰诚集团的子公司,公司又属于一诺福洋财富有限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在淮北属于钰诚集团旗下的子公司的还有上海枉申、上海仁立、芝麻金融,这些都是e租宝的公司。公司是按照城市来划分的,内部有分公司老总、副老总、分部长、团队经理、剩下的就是业务员了,分公司老总就是淮北地区的一把手,副老总就是二把手,分部长就是负责管理团队,但是也是要有业务量的,团队经理就是日常生活中直接带着人干活的,也要想办法拉新人进来,不然其就要被辞退,业务员就是直接拉单子的,要到处宣传到处找投资人,不然工资都没有,就拿点基本工资。公司的工资状况其真的不太清楚,因为公司说过不要打听公司管理层的工资,团队经理就是在完成业务量的情况下,才能按时按量的开到固定工资,不然连固定工资都要按照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来发,比如其按期把公司要求的投资额拉到,其就能拿到全额工资,一个月大概就4000多元,其要是只干了80%的投资额,其就只能拿到80%的固定工资。业务员的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刚开始进入公司的时候能拿2100元的80%,因为是新人,公司就这样规定,之后每个月只要能拉到10万元的投资连续三个月就可以转正,每个月拿到全额的基本工资2100元。提成是怎么算的,其还是不清楚的,也没仔细去算过。其在一诺淮北分公司里面属于团队经理,主要负责领导管理下面的业务员,具体就是让业务员出去发传单,搞宣传,出门找客户,找投资人。

32.同案犯丁宁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有三层公司结构:第一层对外是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公司,一般对外宣称是钰诚集团,对内是北京钰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两个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对所有二层公司的宏观管理、资金划拨、人员聘用、工资管理,还有一个是钰诚云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实际运营。第二层有安徽钰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钰诚租赁公司、安信惠鑫公司、金易融公司、蚌埠市新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兰花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钰诚东南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八个公司,对外宣传的有东南亚自贸区、东南亚联合银行、安信惠鑫公司、金易融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公司听起来更加国际化,夸大钰诚集团的影响力,使投资人更加相信钰诚集团的经济实力。第三层公司有安徽钰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安徽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英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芝麻金融);钰诚租赁公司下设的安徽钰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融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固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属下的上海钰申公司、安信普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为钰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会议主席;董事会执行局主席、首席财务官是其弟弟丁甸,负责财务的宏观管理;董事长张敏,主要负责“e租宝”业务的网上推广、营销、维护管理等活动及网下推广、营销、财务咨询等。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账户设在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钰诚租赁公司。2015年10月份集团公司开始发放新的高管薪金,其和张敏月薪100万元,丁甸月薪60-80万元,彭某、王某5月薪80万元,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月薪达到8万余元。

2012年3月15日,其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钰诚租赁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金易融公司是其在2014年7月初花300万元收购的一家纯P2P公司,产品名称为“点点投”,之后经对平台进行技术改造,起名为“e租宝”,主要负责“e租宝”产品线上维护和经营活动的管理。2014年7月19日,“e租宝”平台开始正式上线运营,当时在平台上的项目都是真实的。后来因为“e租宝”平台上的项目数量跟不上,其让李某5以安徽唐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帮助寻找一些融资租赁项目,钰诚集团以2%的比例给提成(但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不执行)。后李某5协助钰诚租赁公司寻找一些空壳公司(大约有800家左右),钰诚租赁公司将空壳公司用于签订虚假的融资项目合同。2015年7月份之后,“e租宝”的融资项目就以每月200笔的速度增加,至今共有1000笔左右,其中70%左右的项目都是虚假的。因项目多,资金量大,其觉得之前由保理公司收钱再回到钰诚租赁公司的方式使用资金比较复杂,就安排丁甸将钱转入其个人银行储蓄卡内,丁甸将“e租宝”上吸纳的资金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入钰诚集团控制的承租方,也就是空壳公司的账户上,再从空壳公司的账户上转入一些到个人的储蓄卡内。“e租宝”项目刚开始上线时没有线下推广,2015年3月公司收购安信惠鑫公司后才全面进行线下推广。“e租宝”的线下推广公司有上海钰申公司、上海仁立公司、北京一诺财富公司等10-20家公司,除了西藏、新疆、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外,在其他省份的二级以上城市都有线下公司及代销点对“e租宝”项目进行推广。线下公司主要负责“e租宝”产品的线下推广、咨询和吸收投资人的资金,面向全国不特定人群,公司给线下公司及销售点销售“e租宝”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的提成,线下财富师的咨询提成在0.1-0.15%之间。“e租宝”线上和线下的模式基本相同,线上通过平台获取电子合同,线下交给财富咨询师进行网上操作并获取电子合同。“e租宝”对投资人承诺本金不可能遭受损失、保本付息。“e租宝”全国在线注册的会员有200万人左右,实际投资人约在80-90万人左右,金易融公司承诺的年化收益率在9-14.6%,高于国家规定,吸收的资金线上和线下各占50%左右。这种虚假融资的方式维持不了金易融公司的资金链,其想以其他的投资方式弥补“e租宝”资金链,但无法弥补。“e租宝”的宣传方式有央视、卫视、动车广告、高铁冠名及机场、广场、地铁广告等,已投入广告费3亿元左右。

2015年11月初,商务部、金融局对金易融公司进行了检查,列出了25条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其没有去了解。金易融公司“e租宝”项目对公众销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且70%的项目都是假的,也不可能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e租宝”项目的投资款没有用于投资租赁债权项目,投资人的钱都被其个人使用或者用于其他投资活动了。

钰诚集团主要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等融资平台吸收资金。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吸纳的投资人的资金都由第三方平台(易乾、连连付等)转入钰诚租赁公司的账户上,公司用后来吸纳来的资金归还已到期的投资人的本息。2015年4月之后,吸纳的投资人的资金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e租宝”上公布的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空壳公司账户上,再从这些空壳公司账户转入其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卡内。“e租宝”产品累计吸收资金700亿元左右,截止2015年12月7日,“e租宝”需要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有500亿人民币左右。除钰诚租赁公司正常经营国内项目使用150亿左右,目前天津增益保理公司账户还有50亿左右,第三方支付平台有50亿左右,钰诚集团公司朱某4、周某2个人储蓄卡里共计10亿元左右,中信银行大约有10亿元的项目保证金。2014年7月26日至今,公司经营人员开支40亿元左右,日常消费15亿元,场地装修及租赁费开支15亿元左右,购置公司房产3.5亿元,车辆1.5亿元,广告5亿元,给其父母、妻子、情人及其个人挥霍15亿元,收购相关企业公司及其他不良资产35亿元,在东南亚缅甸投资20亿元左右。

33.同案犯朱某4(钰诚集团财务副总监)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实际控制人丁宁,最高财务负责人丁甸,有钰诚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二级公司。金易融公司就是经营“e租宝”的平台,安信惠鑫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钰申公司、上海仁立公司等十几家财富端子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下业务。“e租宝”投资方向为融资租赁业务,即在“e租宝”平台上显示钰诚集团的融资租赁项目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年化收益率9%至14.6%共六种不等,1元起投,投资期限分为随投随取、3个月、6个月、12个月,赎回到账日分为2日和10日。每个投资项目都有投资上限,平均资金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等,一个项目满标后再发下一个项目。交易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交易方式,线上交易通过电脑和手机客户端投资。线下交易由安信惠鑫公司下属的财富端公司负责,具体方式为财富端公司推销“e租宝”,投资人在财富端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之后使用POS机刷卡支付投资款。收款端(线下)账户主要是安信惠鑫公司旗下所有的财富端公司账户。“e租宝”线上交易投资款大部分都是转到钰诚租赁公司的华夏银行账户,由其进行管理,便于丁宁等公司领导支配。“e租宝”投资款集中到公司账户后,再打入钰诚集团直属员工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转入其他公司的对公账户或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租用飞机,采购军用物资等。按照和投资者的约定,投资款应当通过“e租宝”平台用于标的企业的融资经营,从其经手的资金来看,实际上大部分投资款并未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从“e租宝”开始上线到现在,其知道的投资者累计投资大概有700多亿,但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只有大概6个多亿。从2014年7月丁宁收购金易融公司以后,“e租宝”平台上的项目基本上都是虚假的,因为其就没有往相关融资公司的账户上打过钱。安信惠鑫线下收取的投资款直接用银行卡刷POS机刷到安信惠鑫下属的十几家财富端公司的账户里,这些财富端公司的账户都在其手里,其也能支配使用。事业部找来的融资项目,公司按照2%给提成,公司称之为主体费用。所有的资金走向,都没有账目登记,其只有流水账,会计那边也是选择性的做账。

投资者先期对“e租宝”认知度不高,公司采取在中央电视台及各地方卫视播放“e租宝”广告,在高铁车厢座位的头枕上印制“e租宝”广告,在人民大会堂召开2014年年会等方式进行推广,提升了投资者对“e租宝”的认知度,再加上平台按时还本付息,在“e租宝”平台上投资的人就越来越多了。安信惠鑫公司的线下财富端公司主要就是推广“e租宝”,协助投资者注册账户和充值。理财师向投资者推介“e租宝”平台上的项目,指导投资者进行操作,如果投资者不会操作,就到线下财富端公司的门店用POS机刷银行卡充值,理财师将客户的相关资料及刷卡小票上报到集团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部再将投资的情况传到“e租宝”平台上,并把刷卡金额体现在投资者的“e租宝”平台账户里,投资者再根据期限和利率选择不同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在POS机上刷卡投资的款项直接到财富端公司账户,之后被转到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账户里,再转到个人银行卡里,投资款并不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项目的投资期限到期后,平台会将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转到投资者在平台的账户里,投资者可以选择提现,将本金及利息转到自己绑定的银行卡里,也可以继续在平台上选择项目投资。

钰诚集团公司只有“e租宝”投资款是收入项,这些款项被用于公司的日常办公费用、员工的工资发放及公司高管买车、买房、买飞机等。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都是之后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款,也就是用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来还先前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

34.同案犯雍某(钰诚租赁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丁宁,董事长张敏,董事会执行主席丁甸。总公司下面有钰诚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等八家二级公司。在二级公司下面还有几十个三级公司。金易融公司做“e租宝”线上业务,安信惠鑫公司做“e租宝”线下业务,因为安信惠鑫公司做线下业务,需要向客户推销,下面又成立了上海钰申公司、上海仁立公司、上海聚汇通公司等11家三级公司。上海钰申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杨某1,“e租宝”50%的资金是这家公司销售的;上海仁立公司负责人是孙某2;上海聚汇通公司是2015年9月在上海注册的,其是公司的董事长,但负责人是李某4,在全国主要省份都有销售网点,公司有员工10000余人。

钰诚租赁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发起人是丁宁、彭某和王某5。其应聘到该公司开始担任业务一部的主管,其的主要业务是到银行、企业联系贷款业务,到2013年公司托管了政府交办的三个担保公司,公司就开始跑银行为需要钱的企业在银行做贷款提供担保业务了。当时的业务量每年10亿元左右,纯利润3%,每年有3000万元的收入。2013年之后,公司先后成立和收购了几十家公司,其中就有金易融公司,这是一家做P2P的融资公司。为发展融资业务,2014年7月丁宁安排其和第二、第三事业部的侯某、许某2到外面找企业,做假融资项目,融资款不给对方单位,只给对方单位2%的好处费。自从2014年7月丁宁安排其做“e租宝”线上业务以来,事业一部做的95%的项目都是假的。其雇李某5、杨某2等人从外面花钱收购在国内注册的公司,他们把公司资料给其,由其做假项目。第二、第三事业部所做的项目和其一样,大多数都是假的。假项目做好后就交给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负责交给“e租宝”负责上线的人员上线销售。“e租宝”线上成交额大概在700多亿。

其2014年初月薪为2万元左右,2015年4月月薪涨到23万元。另外,2015年初发给其100万元的年终奖,2015年10月丁宁又让公司财务给其2000万元的购房款。

35.同案犯刘某4的供述,证明:其系钰诚集团财务副总监,主要负责钰诚租赁公司、北京钰诚企业管理公司等公司的账目。集团公司的账目并不是如实登记的,因担心有关部门来查账和纳税,没有登记的大概有300多亿。钰诚租赁公司有100多个账户,资金进入后转入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公司等公司账户,再转到个人卡上。钰诚租赁公司真实的融资租赁项目有200多亿,公司实际投资比例很小,大概只有10亿元左右,这些款项主要是从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借款再放贷给企业,这些企业都是银行选定的客户,因为这些业务受银行控制,所以都是真实的,也都记账了。集团公司2014年利润也就4000多万,2015年至今没有利润,还不能保证钰诚租赁公司的所有费用开销。集团公司融资的利息在9%-14.6%,公司采用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来偿还利息和本金。做虚假项目的空壳公司是谁找的不清楚,但公司专门有居间服务费,其统计了一下大概在8.11亿元,这些钱都是打入个人账户,融资被用于还本付息、人员工资、广告费等。

36.同案犯杨某3的供述,证明:其名义上是钰诚集团的副总裁,但主要负责新闻发言、采访和培训工作。其在进入钰诚集团之前就通过央视、地铁、公交车上的广告对“e租宝”有所了解,其对外解释“e租宝”是看的公司的宣传材料。“e租宝”就是一个网络撮合平台,把钰诚租赁公司标的债权和收益通过“e租宝”平台转让给投资者。其发现“e租宝”平台上的承租方有增加注册资金的行为,其担心有自融现象,才开始怀疑平台有问题。金易融公司负责研发、运营、管理,安信惠鑫公司负责销售,下面有15个销售公司。钰诚集团通过“e租宝”平台吸收资金,没有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钰诚集团和民生银行谈过资金托管业务,但没有谈成。其在钰诚集团领了四个月的工资共计64万元。

37.同案犯谢某2(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副主席)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下设钰诚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等八个二级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宁。金易融公司是公司于2014年7月收购的一家叫“点点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后经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e租宝”平台包括线上和线下两部分,线上负责的公司是金易融公司,主要负责在线营销、平台运营、客服;线下推广是安信惠鑫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钰申公司、上海仁立公司、上海聚汇通公司等二十余家分布全国有500多个网点的代理公司。线下推广的操作流程为:理财师帮助投资客户在线注册、充值、投资,客户投资的钱通常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由理财师代公司与客户签订制式合同。“e租宝”线上销售渠道有官方网页和手机APP,手机APP也就相当于一个平台,投资者可以在手机上下载,在APP上自助注册,选择“e租宝”的产品进行投资。如果用户在投资时注明了推销人员,这个投资就算线下业务,如果用户投资时没有注明推销人员,这个投资就算线上业务。

“e租宝”的宣传传统的方式为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楼宇、电视、杂志、媒体做广告,在电影院播放宣传片,赞助一些公益活动;互联网宣传方式包括和一些网络平台合作、策划、发布节日活动信息及精准投放等。宣传中使用的广告语有“举手之间财富尽揽”,“多重风控,随时赎回”等。主要宣传“e租宝”是易投、易赚、易取的全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

“e租宝”项目的资金,有部分被丁宁花了,丁宁给公司很多人都送过钱、车、房、首饰等,其加入公司后丁宁大概给其有3000多万元的钱和物。

38.同案犯宗某(钰诚集团督导部负责人)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其入职钰诚集团,在集团督导中心任总监,其的工资加奖金每月有30万元。金易融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上推广业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在“e租宝”网站开户,先把自己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在网上充值,然后选择所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安信惠鑫公司下属的上海钰申、上海聚汇通、上海仁立等十几家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下推广,派员工到小区、商圈里摆展台发放宣传彩页,定期举办沙龙和理财讲堂之类的招揽客户,并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再通过POS机刷卡交易。

其在督导安信惠鑫公司的业务时没有见到实际债权情况,公司网上也查不到,只能看到形式上的产品,还有就是丁宁等几个高层挥霍资金。2015年6月份融360网站评估“e租宝”为高风险,是张敏带人去处理的。2015年11月份南京审计部门的人找彭某要财务资料,彭某推脱刚从蚌埠搬来,管财务的人怀孕了,一直没有给他们。钰诚集团制定了安信惠鑫公司财富端营销序列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分公司、子公司、财富师的薪酬提成办法。

39.同案犯许某2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12月入职到钰诚租赁公司,担任业务三部经理,负责融资租赁业务。公司的业务分为“自营类”、“投资银行类”、“e租宝平台类”及丁宁规定的特批业务。2014年底丁宁让其把一些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表面上与公司没有关系,实际是公司控制的独立企业)做虚假的融资租赁合同资料,将这些虚假业务放到“e租宝”平台上。2015年春天,丁宁又安排其根据李某5提供的资料做“e租宝”平台上的租赁合同,大概做了有几百个假合同,金额在200-300亿元。

40.同案犯刘某5(董事会执行局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副总裁)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下属的金易融公司是经营“e租宝”的线上平台,钰诚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安信惠鑫公司负责“e租宝”线下公司的管理和对接。线下公司较大的有上海钰申、上海仁立、上海聚汇通等公司。其在钰诚集团负责集团16个直属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并对钰诚租赁公司、安信惠鑫公司、金易融公司等二级公司的人员信息进行统计。安徽钰诚控股和钰诚租赁两个公司下面有100多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但大部分都是没有人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主要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典当等业务。

41.同案犯杨某4(钰诚集团总裁)的供述,证明:钰诚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板块有三个事业部,分别由许某2、侯某、雍某负责,为“e租宝”找投资标的。金易融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上推销,安信惠鑫公司下属的上海钰申、上海聚汇通等十几家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下销售。

42.同案犯王某6(钰诚集团技术总监)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其担任智慧企业推进中心总监,负责集团内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活动等软硬件维护,月薪17万元左右。金易融公司是钰诚集团收购的一个叫“点点投”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后改名为“e租宝”。“e租宝”分线上和线下销售,线上投资者从互联网或者广告中看到“e租宝”项目,然后从手机端或者电脑端独自向平台投资。线下是全国各地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向投资人介绍、销售产品,指导投资人完成投资,无论线下还是线上最后都要归结到“e租宝”金融交易平台,进入数据库。公司每个月都有月度会,参加的有集团公司主席丁宁及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还有线下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内容是线下公司负责人述职,总结上一个月的工作,表彰先进团队,上海钰申公司的杨某1销售团队销售产品最多,获得过奖励。

43.同案犯王某5(钰诚集团监事会主席)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下属的二级公司有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钰诚租赁公司等八家公司。钰诚租赁公司法人是丁宁,主要做金融融资租赁业务。金易融公司主要负责“e租宝”的线上运营业务,线上跟网络搜索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合作进行“e租宝”的宣传活动。安信惠鑫公司下属的十几家财富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下推广业务,线下宣传主要是发放宣传册、举办答谢会、活动赞助,在电视媒体、高铁、地铁、机场、楼宇等地做广告。“e租宝”宣传的主要内容有投资低门槛、高收益、随投随取、低风险、安全性高,租赁公司负连带责任,保理公司接受二次债转等,主要的意思就是本金有保障,利息高。财富端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的业务员在商场、超市等处摆放展台,发放传单,向路人介绍“e租宝”产品,想投资的人可以到分公司的门店购买,也可以联系传单上的理财师购买,理财师拉人购买“e租宝”产品,按购买的金额给提成,还有的人自行按传单上的步骤自行购买。

2015年6月份,融360网站发布钰诚集团的融资项目有问题。2015年8月份以后,“e租宝”的融资量迅速增长,进入了高峰期。公司的项目太多,很多项目风险非常高,融资公司密集变更,当时其就推测项目应该是虚假的。

其担任钰诚集团首席运营官时的月薪是36万余元,2015年9月份其月薪升到80万元。另外,2015年期间,丁宁多次给其大约有7000多万元买房、买车,10月底丁宁又给其3.3亿元让其在香港买房,11月份因其退出高管,又给其1000万元作补偿。

44.同案犯齐某(安信惠鑫CEO)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是丁宁和丁甸,分别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和副主席,他俩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集团下属的金易融公司主营“e租宝”业务;钰诚租赁公司主营融资租赁业务,寻找项目放在“e租宝”平台上进行收益权转让;安信惠鑫公司管理上海钰申、上海仁立、上海聚汇通、北京融泰等十几家“e租宝”代销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控制人都是丁宁。代销公司的架构从上到下是:第一层管理层(董事长等)、第二层区域管理部(区域总监)、第三层区域管理部下设的五个部门、第四层代销分公司下设五个部门(营业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运营部)、第五层营业部(下设销售团队,每个团队上限10人左右)。线下的理财师联系好客户,客户在平台上自行注册后,填写销售人员为代理人,客户可以选择POS机在“e租宝”账户上充值。线上投资的客户没有代理人,直接注册充值投资。

45.同案犯杨某1(上海钰申公司董事长)的供述,证明:上海钰申公司隶属于钰诚集团下属的安信惠鑫公司,其负责上海钰申公司的整体业务,全国各地198家分公司的业务情况都要汇报到总公司。分公司成立的流程为: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在需要被招聘的人所在的城市设立分公司,其跟被招聘人见面后向安信惠鑫公司汇报,再由钰诚集团审批,确定之后其公司发给分公司经理任职说明,分公司经理在所在城市设立分公司办公场所,上报集团把租金批下来,经理负责装修、购置家具、招聘员工,将员工信息上报给集团,开通平台进行经营。其公司从2014年7月19日开始销售“e租宝”产品,销售额有750亿元左右。线上投资是客户自己上网投资,线下投资是公司设立销售公司,销售员告诉客户怎么投资,投资人购买产品时注明销售员是谁,集团给销售人员提成。其觉得钰诚租赁公司不可能有那么多的项目,这些项目上的太快,量太大,募集的资金有资金池或者自融的现象,这些都是不合规的。

安信惠鑫公司有上海钰申公司、上海仁立、北京融泰等十多家下属公司。因为“e租宝”的广告打的铺天盖地,客户看到后自己在网上就注册了,每天注册人员有五六百万,系统发现注册人员有投资意向,就按注册地区把注册的客户分到每个城市的分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与这些客户电话联系,介绍公司情况及怎么在平台操作,后期的维护也由这名业务员负责,谁负责的客户在平台上有记录,集团按记录给业务员发提成。

46.同案犯彭某(钰诚租赁公司事业部)的供述,证明:金易融公司的“e租宝”平台是丁宁主导,张敏负责管理、运营的,是丁宁在北京收购的“点点投”金融信息科技公司改造而成,从2014年7月14日开始运营,由钰诚租赁公司提供项目,金易融公司负责在“e租宝”平台发布,投资人在“e租宝”平台注册,在第三方支付开立账户绑定银行卡,审核完毕后由投资人自主选择“e租宝”上的产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后购买。“e租宝”募集的资金由丁宁和丁甸掌管,集团和丁宁其他的投资及花费90%以上也是从“e租宝”募集的资金支出。线下的销售由安信惠鑫公司负责,通过注册、收购整合了钰申、仁立、聚汇通等多家公司。“e租宝”线下团队通过宣传、推广寻找投资人,并提供产品咨询服务,让投资人从网上办理注册、充值,网上系统对业务员的业绩有记录,集团每个月直接给业务员返点。

47.同案犯刘某6(钰诚集团财务总监)的供述,证明:钰诚集团下面有钰诚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等七家二级公司,七家公司下面对应设立的三级公司有100多家。“e租宝”是集团公司的主要产品,由金易融公司发行并线上销售,安信惠鑫公司下属的上海钰申、上海仁立、上海聚汇通等十几家公司负责线下销售。

2014年7月21日“e租宝”上线到2015年12月平台关闭,“e租宝”资金流入有700多亿元,投资户的总投资额应该有300多亿元。“e租宝”发售的理财产品大多数都没有实际业务,虚假项目都是由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做的,其知道的有李某5、杨某5、江某等人专门向业务部门提供承租公司的资料,公司向提供承租公司的人付项目1.5-3%的好处费。其根据交易流水计算,大概有1000个左右的虚假的项目。线上业务的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至钰诚租赁公司,线下业务用POS机转到销售公司账户,满标后销售公司再转到钰诚租赁公司。“e租宝”投资人的钱去向分三块,一是公司的日常运营开支及公司收购,二是支付投资客户赎回的本金及利息,三是被丁宁使用。2015年11月审计署来查账,给审计署看的账目都是公司正常的有真实业务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账,这些项目都没有在“e租宝”上进行债权转让。公司真实的融资租赁项目有100个左右,总量在200多亿元,项目的资金90%以上都是银行贷款,但这些项目都没有在“e租宝”上做成理财产品进行债权转让,可能是因为这些真实的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益低于“e租宝”向客户许诺的收益,容易被识破。

“e租宝”从2014年7月份上线运营到2014年12月投资额只有1个亿左右,2015年6月才达到100个亿,但2015年下半年到案发总流水有700多亿元。2015年4、5月份公司收购了一些线下公司,有1000多个销售点,销售人员(理财师)出现爆发式增长,同时集团也加大了广告投放。“e租宝”产品有线上和线下销售,线上和线下客户都要先申请一个“e租宝”平台账户。线下销售的理财师到小区、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摆展台、发放宣传单页,有意向的客户通过POS机刷卡购买“e租宝”产品,理财师有自己在“e租宝”的后台权限,登陆后把客户的POS机小票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维护,客户购买的产品会进入客户的“e租宝”平台的账户。“e租宝”线上销售,客户只要有网银就可以直接登陆自己的“e租宝”账户购买产品。“e租宝”在央视、安徽卫视、东方卫视及高铁站、机场等处都投放了广告。集团公司用于保理的天津增益保理公司是公司2014年年初收购的,就是一个空壳公司,专门做“e租宝”项目的保理。

48.同案犯张敏(金易融公司董事长)的供述,证明:钰诚租赁公司是2012年3月丁宁、丁甸和王某5等人注册成立的,系中外合资公司,法人是丁宁,全面负责租赁业务。后来丁宁收购了做互联网金融的金易融公司,公司有个网站叫“点点投”,后经优化升级改名为“e租宝”,并于2014年8月份正式上线运作。钰诚租赁公司提供项目,形成债权后交电商运营部,金易融公司的“e租宝”平台负责线上推广,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的上海钰申、上海仁立、上海聚汇通等十几家代理公司负责线下推广。集团品牌管委会在电视、铁路、机场、公交、楼宇及网络媒体进行广告宣传。“e租宝”面向全国的人群,辐射范围广,任何人只要在“e租宝”上开设账户进行实名注册,身份验证,并绑定个人银行卡,向“e租宝”账户内进行充值后,都可以购买具体的项目产品。线下的运营模式与线上大部分是一样的,线下操作流程是由理财师发展客户并帮助客户实现线上推荐(有理财师代号便于对理财师进行返利)、注册、身份认证、绑定银行卡,客户投资的钱通过网银或者使用POS机刷卡支付,由理财师代公司与客户签订制式合同(咨询委托合同)。“e租宝”项目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没有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存在资金池;二是向不特定的人兜售产品;三是利用高息来吸收钱款。“e租宝”项目中哪些是虚假的其不知道,其只是感觉到里面有虚假的成分,后来的“缪斯时代”项目、“飓风丛林”的影视版权项目和“帕杆之星”玉石项目其知道是虚假的。2015年1、2月份,公司收购了中融民信团队,成立培训部,后改为培训学校即“雅典娜学院”,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线下财富端公司的中高端理财师,内容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知识、“e租宝”业务模式。丁宁先后给其个人现金及购买房屋、奢饰品等财物共计有五六亿元。

49.同案犯丁甸(钰诚集团财务总监)的供述,证明:钰诚国际和北京钰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钰诚集团下属有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钰诚租赁公司等八大板块。钰诚租赁公司于2012年3月成立,公司的法人是丁宁。公司下属的有安徽钰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固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五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龙子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这三家担保公司都由钰诚租赁公司经营管理。钰诚租赁公司有上千笔项目,项目的来源都是各个业务部门负责人去找,项目中没上“e租宝”的都是正常的,不正常的项目都是通过“e租宝”做的。自从有“e租宝”就有虚假项目,到2015年6月份之后逐渐进入高峰,到9月份正常和不正常的业务每日交易量达到6亿元。所谓不正常的项目,即合同债权是虚构的,融资的企业是真实存在的,合同里的融资用途是虚构的,项目融到的资金没有交给企业,只是给他们返点,其余的资金集团自己留存了。担保公司都是集团控制的担保公司,前期有托管的三家政府担保公司,到2015年5、6月份集团收购了安信普华就由该公司进行担保,与公司合作的天津增益保理公司也是集团自己的。所有的资金都是经过第三方的支付公司,资金没有存管,公司与银行没有实际的存管业务。

金易融公司是2014年6、7月份集团公司收购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原品牌为“点点投”,2014年9、10月份品牌更换为“e租宝”后重新上线,就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负责“e租宝”线上推广。安信惠鑫公司是2015年5、6月份被集团公司收购的,主要做“e租宝”线下推广,下面有上海钰申公司、上海仁立公司、上海聚汇通公司等十几家推广团队,上海钰申公司是2014年年终钰诚集团自己注册的,董事长杨某1;上海仁立公司是2015年收购的,董事长孙某2;上海聚汇通公司是2015年下半年在上海注册成立的,董事长是雍某。线下推广公司中上海钰申、上海仁立团队最大,有两万多人。这些公司主要是做“e租宝”的线下推广,这样有十几万人的团队服务于“e租宝”线下推广业务。线下业务流程是理财师通过线下推广,客户同意投资后,理财师指导客户在“e租宝”网站上注册相应的账户,根据需要选定相应的品种投资,为确定客户的归属,每个理财师都有相应的编码,客户在注册时填入理财师的编码。线下代销公司提成是项目金额的2%,金易融公司自己留下项目金额的1%。

“e租宝”上的项目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所知国家没有具体的部门负责监管。对“e租宝”的宣传一是张敏负责的电视、楼宇、高铁、机场、公交车车体等广告,二是安信惠鑫公司下属的上海钰申、上海仁立等十余家财富端公司进行线下推广,方式有在人群密集处发传单、搭建展台宣传及举办酒会等,三是由安信惠鑫公司下面的多元营销部进行电话营销,四是金易融公司下属的在线营销部进行线上推广。对“e租宝”进行宣传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但没有在每个具体项目中披露风险点。客户通过宣传了解“e租宝”后,就通过线上“e租宝”平台上注册账户,之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向自己的账户充值,之后再选择产品进行投资。

“e租宝”吸收的资金一是用于做其他的投资和并购;二是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三是用作“e租宝”的准备金;四是用于公司的应酬和高管个人的各项开支,主要资金都打到其哥哥丁宁控制的个人账户里。从2014年10月份开始,“e租宝”还没有赢利,还没有开始做投资。

50.被告人朱琳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其到了“福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从事营业部经理职务至今。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戴宏伟,当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P2P,也就是投资理财业务。其当时在这家公司主要负责团队业绩。这家公司隶属于“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南京,其所在的公司是淮北分公司。2015年6月份,由于涉及投资人的变化,南京总部的“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淮北分公司打包合并了,改名为“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企业法人也变成了代某2,隶属的总公司变成了钰诚控股集团一诺财富(北京)有限公司。钰诚控股集团一诺财富(北京)有限公司下面有一家叫做“北京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科技公司,而淮北分公司的唯一理财项目“E租宝”就是这家科技公司的产品。淮北分公司的员工和业务与之前没有任何变化,其本人的职务和工作和之前也没有任何变化。淮北属于全国十四个大区中的第八区,第八区还有常德、杭州、桐庐、淮南、合肥、宿州、益阳,第八区的区域总监是贵某(男)大区往上就是钰诚控股集团一诺财富(北京)有限公司。9月份到北京总部开过年会,当时遍地都是“E租宝”的广告。那一次其知道了一诺的总裁叫孙某1(女)。

其在公司只是担任营业部经理,所以涉及到公司股权、人事、隶属方面的变更其不清楚。淮北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是戴宏伟,他平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总体把关,但是他在公司里的职务是总经理,公司的法人是戴宏伟的哥哥代某2,他平时负责客户端业务,其是营业部经理,主要负责督导业务员绩效和业务管理。淮北分公司一共有50多个人,业务员有45人,其余是内勤和管理人员。

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线上平台:业务员通过介绍朋友、亲戚等等人员使用手机平台或者PC端官网平台(APP软件、PC端官网实际本质是一样的)登录“E租宝”网站,之后在平台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到公司的账户里,这样就完成了一笔操作。二是线下平台:有些不会操作电脑和手机的用户采用POS机的方式将钱转账至公司账户也可以完成操作。如果没有通过业务员而直接在“E租宝”网站进行投资理财的客户与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业务员采用介绍、引导的方式让客户通过网上平台汇入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就会有一栏“介绍人”的填写项目,通常客户就将业务员的名字填在“介绍人”一栏里。业务员介绍的客户汇入的资金10万元以下提成0.6%,10万元以上分别有1.0%、1.5%、2.0%不等的提成。至于公司的获利模式主要是靠北京的总公司运作,分公司只是根据业务拿相应的提成。

淮北地区公司客户投资金额最近几个月都稳定在200万元左右的交易额。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只有营业执照,没有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的文件,公司印制有相应的宣传资料、通过客户经理对外宣传、业务员主动向熟人介绍、对于上门的潜在客户由业务员详细介绍等多种方式。同期的银行利息年期定存利息大约是4%左右。分公司没有业务账户,所有客户缴纳的资金全部都汇在总公司的,只知道钱全部打在总公司的同一个账户上,账户名是“金易融”,但是看不到账号,所有员工的工资都是总部发放的。所有员工都有一个“e租宝”账户,业务员介绍投资人、其作为经理下面的业务员绩效都可以在e租宝上反映出来。

公司的投资款及支付收益分公司不记载这些账目,因为客户的投资、收益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总公司应该有相应的数据。线上的不签合同,线下的也就是刷POS机的客户,公司是要和他们签订投资协议的。通常投资协定都是纸质的,由业务员和客户签订。这些纸质投资协定由公司的专人保管,每隔一周左右要寄到北京总部。与投资客户约定协议的具体内容都是总部定的。签订好的投资协议是许某1来保管。从2015年8月份到现在淮北地区“E租宝”的资金流总计应该有2069万元。总公司规定不准用现金支付投资,线下转账只能通过POS机,线上转账只能通过“E租宝”网上平台。作为底下分公司的员工,不知道公司是否真的把客户的钱用于实际经营了。从事e租宝金融业务,总部说有许可,但其没有看到,只有营业执照。

公司人员虽然没有给客户说保本付息,但是给客户说到时候支付本金并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明了是保本付息。客户的资金都是钰诚集团托管,投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的理财师给客户宣传,先让客户在e租宝注册账号,一元就可以投资,并送一些奖品,接着宣传e租宝六款产品的收益率,9%-14.6%,投资期限根据客户要求,也可以提前赎回。主要是让客户相信投资安全,而且利息比银行高。这样就把客户吸引来了,投资e租宝产品。公司营业执照暂时没有变更,一直沿用江苏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对外宣传都是销售钰诚集团名下的e租宝产品。公司员工在入职培训中,给新员工介绍钰诚集团的架构,公司属于北京金易融公司,e租宝平台这些公司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培训融资租赁、A2P相关知识,e租宝赎回方式是T+2及T+10方式赎回。T+2就是2个工作日内成功回到个人e租宝平台,T+10就是10个工作日内成功回到个人e租宝平台。对客户宣传融资租赁项目公开,客户可以在平台上查询,了解项目情况。公司有两台P**机。是一诺总部配发邮寄过来的。客户一是通过网银转账到e租宝平台,后转到上海钰申金融公司,后期就汇到了一诺财富(北京)公司。客户如果问资金的去向,就说钱到了北京一诺总部公司。客户投资的钱,说是投资融资租赁项目了,平台上每天都有新的融资项目上线,项目很多。公司没有履行资金存管、定期审计、公开审计的义务。公司的业务培训、宣传资料都是一诺总部统一印制邮寄来的,不允许分公司自行印制。公司实际是戴宏伟负责的管理,但是他经常不到公司来,一般都是其管理,其是按照戴宏伟或者大区经理贵某的指示。传达上级公司的任务、通知,督促完成上级下达的绩效任务(也就是销售e租宝业绩)。戴宏伟一两个月来一次,他到公司都是给员工将一些激励的话语。戴宏伟平时和其联系询问员工情绪变化情况、业绩怎么样、排名怎么样,并让其不要逼员工太紧了,对公司员工内勤要好好招聘。

其在e租宝工作期间担任的是营业部经理的时候工作职责是督促理财师,带领团队完成上级给的任务,对内是对公司人员的日常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理财师)在其的领导下对外发展客户,推广e租宝产品,如果公司有大型活动(对外宣传),其要联系城管,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司才能上街。员工的入职人事管理也是其负责,比如团队经理的聘用或者内勤人员(运营、人事、培训、前台、综合内勤)经其面试后才能进入公司,人事专员负责填写,然后由其签字审批,最后戴宏伟审批。因为戴宏伟不经常在公司,所以其安排代某2、张某3模仿戴宏伟的笔迹签字,有时候其也模仿戴宏伟的笔迹签字。员工的离职也必须经过这个程序,其和戴宏伟要签字。公司的水电房租报销,不需要其或者戴宏伟签字,内勤直接与总部对接报账。员工的请假需要其和戴宏伟签字,戴宏伟在的话就签,不在公司就由别人代签,或者戴宏伟在空白的表上签字留用。公司的业绩销售也是其负责,每月月底其在会议上传达大区的目标业绩,然后其把任务数和业绩数分摊给团队,最后由理财师完成。公司早会其传达上级公司的任务及安排一些公司的活动方案。公司的日常管理由其负责,因为戴宏伟不经常到公司,团队或者内勤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向其汇报,其负责处理、协调。有时区域公司的视频会议戴宏伟不在,所以其向戴宏伟汇报,其代替戴宏伟向上级汇报分公司的业绩、员工人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上级公司配合的情况。2015年7月并购为e租宝,其带领全体员工到蚌埠参加培训,戴宏伟去没去其记不清楚了。7月份其和戴宏伟到北京,孙某1见了并购公司的新人员,10月份其参加了一诺总公司的述职会议,戴宏伟因为有事没去。戴宏伟不经常来公司,平时都是其对公司进行管理,如果需要传达戴宏伟都是通过微信、短信以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其,安排其。戴宏伟一般用手机和微信和其联系,他的手机号×××、183××××1717,戴宏伟微信号是×××,昵称就是他的名字。

经朱琳对其和戴宏伟之间短信及微信联系内容,朱琳确认相关内容是向戴宏伟请示或者汇报关于公司之间的事情,以及戴宏伟安排、指示的一些交谈内容记录。

51.被告人戴宏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5月,其到福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当时是公司负责人,福洋财富公司于今年9月被钰诚集团并购,公司改名一诺福洋财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其在公司挂名至今。今年5月份其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当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P2P,也就是投资理财业务,隶属于“福洋财富”江苏有限公司南京总公司。其当时在公司很少露面,一个月也就一次左右,所有的业务工作其都是让朱琳来干的。2015年6月份,由于南京总部的“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被钰诚集团并购,所以之前的“福洋财富”江苏总公司及淮北的下属公司名义上就不存在了,于是其所在的公司改名为“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由于其在“福洋财富”有很高的声望,所以上级部门一直想让其来担任淮北地区的总负责人,其不愿意,所以后来改成了其哥代某2,2015年11月份企业法人也变成了其哥代某2,隶属的总公司变成了钰诚控股集团一诺财富(北京)有限公司。钰诚控股集团一诺财富(北京)有限公司下面有一家叫做“北京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科技公司,淮北分公司的唯一理财项目“e租宝”就是这家科技公司的产品。淮北分公司的员工和业务与之前没有任何变化,只不过理财产品全部变成了“E租宝”,其本人的职务由之前的企业法人变成了挂名员工,没有职务。淮北属于全国十四个大区中的第八区,第八区还有常德、杭州、桐庐、淮南、合肥、宿州、益阳,第八区的区域总监是贵某(男),淮北地区的最高负责人是城市经理。大区再往上就是钰诚控股集团一诺财富(北京)有限公司。淮北地区还有三家一样的公司,做的产品都是“E租宝”,分别是:上海钰申网络科技公司(公司地址在金色阳光酒店旁边,门店在步行街)、上海任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中泰广场),还有一家好像叫芝麻金融的(地址在和谐大厦)。

公司负责常务业务的人也就是营业部经理是朱琳;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哥代某2,他平时的职责就是客户端业务,以上是领导层,下面就是团队经理带领的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在外跑业务。“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经营模式其不清楚。如果没有通过业务员而直接在“E租宝”网站进行投资理财的客户与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业务员采用介绍、引导的方式让客户通过网上平台汇入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就会有一栏“介绍人”的填写项目,通常客户就将业务员的名字填在“介绍人”一栏里。这些交易数据会反馈给总公司,业务员依靠数据拿提成。至于公司的获利模式主要是靠北京的总公司运作,分公司只是根据业务拿相应的提成。其的收入主要是基本工资+加班费+提成,基本工资是1万多元左右,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在2000元左右,每个月的绩效工资其记不清了,每月的工资大约2万多元。分公司只有营业执照,别的都没有。公司印刷有相应的宣传资料、通过客户经理对外宣传、业务员主动向熟人介绍、对于上门的潜在客户由业务员详细介绍等多种方式。理财产品有很多种,承诺给客户的收益其记不清了。所有员工的工资都是总部发放的,根据业务员不同的绩效由总公司将工资打到业务员的工资卡上。分公司不记载投资款及支付收益这些账目,因为客户的投资、收益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分公司和客户也是签订纸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但是具体的细节其不清楚。与投资客户约定协议的具体内容都是总部定的。

从2015年8月份到现在淮北地区“e租宝”的资金流总计应该有2000万元左右。投资客户把钱投在公司,总公司规定不准用现金支付投资,线下转账只能通过Poss机,线上转账只能通过“E租宝”网上平台。客户在选择相应的理财项目之后将钱打到总公司的账户上,等到了可以收益的时候总公司会通过平台将收益打到客户的账户上。公司除了业务员和内勤人员之外,其他的公司人员都可以吸纳客户。自进入公司以来截至目前一共有大约6、7万元的收入,这些钱都用于日常开销了。

一诺的最高负责人是孙某1;再往下是大区经理,全国一共有14个大区,淮北属于第8大区,第8大区的大区经理叫贵某,湖南益阳人;大区往下是各个大区内的城市,其记得的城市有:淮北、淮南、宿州、益阳、桐庐、杭州,另外还有几个城市其记不清了;各个城市的总负责人是城市经理,其本人是淮北的城市经理;各地方城市的城市经理之下是业务经理,淮北地区的业务经理就是朱琳,她负责淮北日常的业务;业务经理之下是分部经理,但淮北只有代某2一个分部经理;分部经理之下是团队经理,淮北地区有6个人;再往下就是业务员了,“一诺福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业务员大约40多人。其作为淮北地区的城市经理,朱琳会将淮北地区的业务和情况进行汇总,然后汇报给其,通知以短信的方式发给其。其得到淮北地区的业务汇总信息之后汇报给大区经理贵某,其的工资由总部发放,淮北地区分公司的业务量会影响到其的工资收入,业务员的业务量越高,其收入也会越高。

本院认为

其认为A2P是网上融资租赁,点对点的服务,P2P是个人对企业或者企业对个人的一种网上借贷关系,也就是网上的小额贷款平台。e租宝的产品债权担保是什么其不知道,业务监理是什么情况其也不知道,e租宝资金托管的流程其也不清楚。公司人员对客户说是零风险,其个人也认为e租宝产品是零风险,但e租宝产品是有担保的,其记得钰城集团找的两家担保公司担保的,具体哪家公司不清楚,其对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不清楚,但是其认为分公司的业务没有超出经营范围。公司在后期用的是一诺财富的名字,但工商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变更,还是用福洋财富的工商执照,公司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用的哪家公司的名字不清楚。

公司的业绩销售都是大区开视频会议布置淮北分公司的每月完成业绩目标(就是资金量),这样的会议也是朱琳负责,具体朱琳怎么对下传达布置的其不清楚。其不经常在公司,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是朱琳负责,公司2015年7月并购为e租宝,其和朱琳到北京参加了一次会议。因为贵某知道其不经常在公司,朱琳与贵某进行业务联系的。

通过其对其和朱琳之间的短信等辨认,其对相关短信内容予以确认,供述称:其是公司的城市经理,有些会议、通知上级肯定要找其,要找其了解公司一些事情,因为其经常不在公司上班,所以有些具体工作其就安排朱琳干。总结以上其和朱琳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朱琳就是向其汇报、请示公司的一些事情,其在关于淮北分公司工作上对朱琳就是安排和指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戴宏伟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财物交接证明,虽然在形式上证明其在福洋财富分公司工作的时间,但和其并未实际离任,仍然实际负责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朱琳提供的公交住宿发票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虽然不能证明其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后台数据证明其自2015年11月12日后已不在该公司以营业部部长身份登记考核业绩,故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和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e租宝”为知名的A2P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基于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金融信息服务,以其集团旗下的保理公司为投资者投资的项目提供保理为名,使用购买的空壳公司虚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以保本高息为诱饵,引诱投资者投资,直接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且未将投资者的投资款置于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形成自己控制的资金池,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戴宏伟和朱琳作为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组织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员工利用街头宣传、散发传单、店面咨询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推荐,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广销售“e租宝”系列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项目,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为投资者下载手机APP、注册投资账户、提供POS机刷卡收取投资款等手段,为其上级公司钰诚集团的“e租宝”非法集资活动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人在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经营管理中皆起到一定作用,系共犯。辩护人关于戴宏伟不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朱琳不是公司实际负责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用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e租宝”项目是在钰诚集团主要负责人员的策划、组织领导下,利用其属下的金易融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线上推广和安信惠鑫公司的下属公司等财富端公司线下推广、销售的虚构债权转让投资项目,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部由钰诚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掌控,并未用于所宣传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用于归还投资者所赎回的本金及利息和支付钰诚集团高额员工工资及运作费用外,部分资金被钰诚集团的高管所挥霍。故本案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系钰诚集团主要负责人决策、领导下单位实施的行为,违法所得亦归该单位所有,系钰诚集团单位犯罪。被告人戴宏伟、朱琳实际负责管理的福洋财富淮北分公司系钰诚集团为实施犯罪所设立的三级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只是按照总公司的安排部署开展以推广销售“e租宝”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形式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的资金直接进入钰诚集团或其二级、三级公司账户,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并非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犯罪,其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亦无独立的意志,违法所得亦不归其分公司所有,且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成立后主要就是推广、销售“e租宝”产品,是钰诚集团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故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不应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关于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系单位犯罪主体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人戴宏伟、朱琳作为钰诚集团为实施犯罪所设立的三级公司分公司的实际负责管理人,按上级公司的安排部署,积极参与钰诚集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但其在钰诚集团实施的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戴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为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上级公司的部署下指导分公司人员开展工作,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广、销售“e租宝”理财投资项目,向公众吸收资金,并以吸收的资金数额按比例提成的主要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作为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上级公司的部署下组织分公司人员采取摆展台、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广、销售“e租宝”理财投资项目,向公众吸收资金,并以吸收的资金数额按比例提成的主要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宏伟、朱琳在审理期间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其本人亲属亦进入该项目投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琳在2015年11月12日之后未再参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辩护人关于对该部分数额予以扣减的建议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戴宏伟、朱琳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扣押的福洋财富公司淮北分公司的电脑等财物应依法处置变现后返还投资参与人,扣押的涉“e租宝”宣传单应予以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朱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戴宏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宏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朱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财物(联想电脑一体机2台、联想主机14台、笔记本电脑1台、POS机2台)处置变现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四、扣押的涉“e租宝”宣传单及纸质台账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戴宏伟违法所得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六元七角予以追缴;被告人朱琳违法所得四万八千七百一十二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兴召

审判员张方娴

人民陪审员梁永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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