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女孩涉嫌被强奸以报警威胁索要30万高价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苏义飞律师: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高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18页: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006年黄静天价索赔案,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引起全国讨论,最终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
2015年人民法院报曾经刊登《“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文章,论述过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女孩遭遇强奸侵害,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所谓“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对于弱势群体的天价索赔,对方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的方式进行,并不受女孩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2021年宣判的明星吴某波被敲诈勒索案第一次和女方陈某某签订协议,吴某波称只要不公开二人的关系,愿意给付1100万元,且签订协议后履行了300万元。陈某某后来以需要购房,萌生追加4000万元赔偿的念头。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认定吴某波已经支付陈某某的300万元部分是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不构成犯罪,剩余3700万元属于敲诈勒索未遂。被告人陈某某在羁押期间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