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苏义飞律师:曲新久《刑法学》第五版对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区别做过总结,主要是主观心理状态的结构不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致死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案发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时间、地点、环境、犯罪工具、打击强度、行为人事后态度等。
张明楷教授也提到过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单一理论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故意。事实上,任何杀人既遂都必然经过了伤害过程,任何杀人未遂也必然造成了伤害结果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在此意义上说,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特别关系。当然,也不排除二者在特殊情形下成立想象竞合。
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应当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以及虽然仅造成伤害结果但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情形下,首先要肯定该行为是杀人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如果没有杀人故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在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是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取得的还是随手取得的?
(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
(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
(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6)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
(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
有些确实难以认定的案件,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