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请问苏律师,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苏义飞律师:在法院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在检察院阶段辩护律师不能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但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2013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