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老公用自己的银行卡在跑分平台帮人转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苏义飞律师:跑分平台犯罪是新型犯罪,在跑分平台帮人转账,如果不明知上游犯罪是电信诈骗犯罪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必须有上游犯罪,两者的区别有:
一、上游犯罪形态不同。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未完成形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一定是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本罪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无法完成既遂,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发生在上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 行为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支付结算的金额是上游犯罪已经获得的赃物。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444页:“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故犯罪工具不是赃物,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行贿所用的财物、赌资本身,都不属于本罪的赃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的是支付结算服务行为,不要求一定是上游犯罪已经获得的赃款,如上游犯罪是行贿罪或者赌博罪,支付结算金额可能是犯罪工具,是行贿所用的财物或者赌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