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帮卖淫女发广告卡片构成什么罪?
苏义飞律师: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163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例如,甲雇佣他人发放卖淫广告卡片,卡片上留着甲的电话号码。在嫖客给甲打来电话后,甲再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告诉嫖客的所在地。事后,甲再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用。甲并没有支配、控制卖淫女及其卖淫活动,只能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两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1人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1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1人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1人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1人次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1人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