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会所涉嫌卖淫,出资股东明知有卖淫行为,但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与卖淫人员不直接接触,罪名如何认定?
苏义飞律师:出资股东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与卖淫人员不直接接触,谈不上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活动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
出资股东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出资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其心态是容忍或默示,客观上属于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认定容留卖淫罪或者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更为适宜。
(2017)粤1323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某投资之初是为经营合法场所,后他人将其转变为卖淫组织,胡某某虽然没有参与该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但参与了分红等,知道后仍默示、容忍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