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朋友从国外代购药品给患者,然后收取一点代购费,类似《我不是药神》电影一样,现在被抓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苏义飞律师:2022年3月6日之后,这种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022年3月6日关于药品管理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入罪标准,将类似《我不是药神》的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自2022年3月6日失效。《(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新规定增加了“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在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将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2019)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022)京03刑终129号裁定书: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原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曲某1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