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办理冒名顶替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造成精神伤害,提出精神损失赔偿,应向哪个部门提起?
答: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二款也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在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在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即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遭受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赔偿范围、数额灵活把握,并视情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限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