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辩护:
xx具体案情辩护内容···
二轮辩护:
补充两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Q某某从犯问题
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主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2021版第58页表述:在刑法理论上,以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对组织犯,应按刑法规定的主犯处罚。对实行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帮助犯在刑法中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担当导演角色,纠集、邀约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当主角,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动。而从犯在客观上担当配角;在主观上,犯罪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听从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挥,主观恶性较小。
Q某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犯和实行犯,只能算是帮助犯。Q某某的作用是次要的,没有他,这个考试作弊的组织仍然会存在,Q某某实际参与的程度仅仅是帮助作用,具体行为的样态是望风。刑法教授曲新久主编《刑法学》第五版第161页表述:从我国刑法对从犯的规定看,“望风行为”应当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
二、关于Q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问题
三年是缓刑和实刑的刑期分界线。即便公诉人没有认定Q某某是从犯,给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也是可以在三年以下,也就是说,根据Q某某的悔罪表现,理论上是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初犯,缓刑更有利于改造,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和工作,可以使其不会因为犯罪而影响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对司法机关会心存感激,从而会心怀感恩,心甘情愿的实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刑罚功能。
经过这件事之后,Q某某失去了辅警工作,几乎没有再犯可能,当庭认罪悔罪。因为今年是Q某某打算结婚的一年,恳请法院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