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次数的处理
答:总的来说,认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从卖淫人数、时间长度、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仅以卖淫次数认定“情节严重”。《解释》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主要从人数及造成的后果考虑,并且将非法获利情况作为认定犯罪构成和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据之一。但是,卖淫次数在已经查实的情况下,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以上考虑,《解释》第10条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晕刑时考虑。”此规定,既在于明确犯罪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以卖淫次数为界线,又在于指导各级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运用好卖淫次数这一事实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