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多次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抢劫中止行为?
苏义飞律师:多次抢劫包括造成损害后果的抢劫中止,但不包括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抢劫中止。主要理由是,对这类犯罪,《刑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此不应计入多次抢劫的次数。
中止行为在本质上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减弱,多次抢劫却重在揭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趋重的特质,二者明显不相吻合。中止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犯罪中止显示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弱,人身危险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尤其是前者是中止制度设立的主要价值之一。刑法设定多次抢劫是为了惩治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惯犯、常习犯,而应当免除处罚的中止犯并不能充分体现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这一特性。如果将应当免除处罚的中止犯纳入多次抢劫的次数,显然不利于发挥中止制度的价值。
损害后果是指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需要运用刑法予以制裁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的结果。如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应认定为损害,轻微伤则可不予认定。
参考来源: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