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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判例是否具有参考作用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0   阅读:

网友:类案判例是否具有参考作用?

苏义飞律师: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2021)辽民申5273号裁定书: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该重审。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2010年)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运用

(一)指导性案例在下发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二)同类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理决定,下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不得和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相矛盾;存在矛盾的,应以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为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立法和执法制度的变化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适时对本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和汇编。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其指导、示范和教育作用,帮助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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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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