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辩护律师什么时间向法院提交刑事案件证据?
苏义飞律师: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交。辩护方当庭出示新证据,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公诉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辩护方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公诉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七十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三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第八十二条 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播放的证据,可以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