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婚内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苏义飞律师: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认识不一致。有人主张一律不构成强奸罪,有人主张构成强奸罪,有人主张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分居期间构成强奸罪。
主流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