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苏义飞律师: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例认为,“微信红包”功能是腾讯出于提升“微信”软件用户的社交体验与活跃度等经营目的,精心设计推出并维护的一种功能,以此增强用户对“微信”的使用时间和用户黏性,是微信应用竞争优势中的组成部分。
“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架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损害了“微信”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未使用涉案软件的普通用户可能对微信服务产生不满,损害“微信”服务商誉,进而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微信”流量减少,削弱了腾讯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实质上破坏了腾讯运营“微信”获益的正常商业模式,直接妨碍和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此外,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
此软件的功能系专门针对微信软件的操作流程进行修改,离开微信软件没有其他运行价值,且没有经过腾讯许可,没有负担“微信”软件的任何运营成本,而不当利用“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吸引“微信”软件用户下载涉案软件并为自身广告引流,破坏了竞争机制,扰乱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