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认罪认罚后,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加重刑罚吗?
苏义飞律师:被告人在检察院量刑幅度内上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对否认犯罪事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院原则上应当抗诉,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并加重刑罚。
犯罪嫌疑人签署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有的辩护人当庭行使独立辩护权,结合部分事实或全部事实提出罪轻或无罪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对律师这一重要参与者如何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律师的独立辩护意见能够促使被告人主观上产生可以继续从轻乃至无罪的想法,从而反悔上诉。
这种情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他们提出上诉的理由也大相径庭。比如,认罪不认罚,即对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有异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首先,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其次,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不宜抗诉。
(2023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又撤回的,不应加重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辩称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认罪认罚在一审判决中是否起到从宽处罚的作用以及作用大小,进而决定是否加重刑罚。被告人及时撤回上诉的,不应加重刑罚。
【第1412号】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是否影响对原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因此,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
【第1411号】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 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不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标准,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