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吗?
苏义飞律师: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023年)任某玲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很多,但这些证据材料大多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实际上主要是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由于一旦被告人口供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被告人口供缺乏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真实性缺乏保障,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最终会导致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024年)罗某某重婚案-重婚罪中“明知”的认定: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当事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其后的开庭传票、裁定均采用公告或邮寄送达方式,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对开庭传票、裁定存在明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公告送达即意味着送达对象已收到相关文书,但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案件。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2023年)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第一,鉴定书中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卢某新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新存在关联。第二,卢某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某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三,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经重新鉴定,从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且上述鉴定均未检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故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2023年)对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构成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据此,证据在“量”上要求对定罪事实都有证明,在“质”上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达到“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3年)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审查的,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系受到逼供、诱供可能的,应当对该部分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需怀疑取证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
(2024年)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裁判要点: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023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认定被告人流氓罪证据仅为口供且存在多处矛盾的,应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2023年)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无罪:尽管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如果不排除被告人之前有合理的事由到过现场,且现场还发现第三人生物物证的,则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2023年)如何把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源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优势证据规则 ”表述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本质上是民事确认之诉,“高度可能”是基于优势证据原则产生的对财物确认权属的证明标准,是法官根据事实证据并综合生活常识等因素形成的一方证据明显优势的合理衡量和判断,而不能机械地用某一确定百分比的尺度去认定。
(2023年)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把握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行为定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即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要通过分解验证、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从全案出发,将各项证据有机结合为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
(2023年)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所拥有的视频都是用于复制、贩卖牟利,违反了推定允许合理解释和反证的规则。
《白鉴波: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解析》: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现有证据或自然规律、一般的生活法则的基础上的。对于合理怀疑所建立的现有证据基础,不应该理解为某一孤立的证据,而是考量案件事实中的所有证据。如果根据整个证据链仍然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才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五十五条 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