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刑法意义上的流窜犯罪分子如何定义?
苏义飞律师:流窜犯罪分子,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安徽省最新的量刑规范对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分子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其他罪名的流窜犯罪分子并没有具体增加基准刑的规定。
(1989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十)抢劫罪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流窜作案的。
(十一)盗窃罪
(4)流窜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