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具体认定
时间:2019-06-04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侦监
咨询内容:在“入户抢劫”中关于对“户”特定情况的具体认定?(咨询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检察院 胡小龙)
解答专家李娅嬛: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多项司法解释均有涉及:1.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对“户”的理解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2.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中,对“户”的理解主要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3.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中规定,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
[责任编辑: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