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2020-03-18检答网集萃-在未中止诉讼或决定延期情况下案件超期审理,检察机关能否监督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4-12-15   阅读:

在未中止诉讼或决定延期情况下案件超期审理,检察机关能否监督

时间:2020-03-18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民事检察

咨询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完庭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双方要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法院暂缓判决的,法院如准许,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是裁定中止诉讼还是其他。在法院未裁定中止诉讼或决定延期的情况下,案件明显超期能否监督?(咨询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 邱志宏)

解答专家张家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所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最长为十五个月。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和法院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法院暂缓判决的,法院不需要中止诉讼或者延长审限。该条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彻底解决纠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基于公正高效的审判理念,保证审判管理的有序进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不再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当恢复审限计算。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结合当事人是否提出庭外和解申请、和解期限多少、是否提出不再和解等情况,灵活把握。

[责任编辑: 佟海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