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2020-04-20检答网集萃-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谁来管辖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4-12-15   阅读:

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谁来管辖?

时间:2020-04-20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再犯罪的,应由异地法院审判还是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管辖?缓刑期间发现,作出缓刑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在异地曾犯罪但未被追究的,应由异地法院审判还是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管辖?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既在异地犯罪,又在作出缓刑判决前曾在异地犯罪但未被追究的,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咨询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弋坤)

解答专家符尔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管辖一章的相关规定,发现的新罪或者漏罪,应当由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当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实践中管辖权确有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 佟海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