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执行取保或监视居住已获人大许可,检察环节是否还需重报?
时间:2020-11-02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决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是否还需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请许可?(咨询人: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检察院 陈彬)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应当重新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请并获得许可。理由是因为阶段和对象均不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请并获得许可时,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执行取保或监视居住,并未许可检察机关,也未在审查起诉阶段许可。
解答专家雷长彬: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涉嫌犯罪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首先,对报请许可的范围作了明确限定。根据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这就是说,须报请许可的,是“县级以上”的,对于县级以下担任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则不必报请许可,只须按照规则第149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检察院向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即可。其次,对报请的程序也作了一些规定。规则第148条第7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请许可的手续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如果案件先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报请许可的手续都要由公安机关办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这相当于是先前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延续,在侦查阶段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效力对检察机关仍然有效,此时检察机关就不必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请许可了。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没有报请许可,案件到了检察环节,报请许可的责任就落在检察机关身上。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须报请许可,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规则和解释中之所以有报请许可的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而规定的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这个过程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特定犯罪行为的连续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任何一个机关履行了报请许可的责任,这个许可对司法机关都有效。人大的许可是针对刑事诉讼特定当事人作出的,不是针对特定司法机关或者特定诉讼阶段。重复报请许可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