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需要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
时间:2021-09-27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型: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2条规定,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依据该规定,是否还需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咨询人: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 贺娟)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副检察长是根据检察长委托或者授权行使案件审核、决定权,应视为检察长行使权力。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文件中,除个别规定作区分之外,检察长的概念均包含副检察长。《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鉴于此,《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2条规定的检察长应理解为包含分管副检察长。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应先报分管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可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直接决定,也可以根据情况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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