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检答网集萃【70】退出员额后,副检察长不能留任原职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4-12-14   阅读:

【检答网集萃70】退出员额后,副检察长不能留任原职

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退出员额后副检察长不能留任原职

咨询类别:基层院建设

咨询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 王昆梅

咨询内容:副检察长具有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双重职务,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并对检察官职务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明确。但对于不担任检察官的免职规定必须按照干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检察官职务后,检察官法律职务不再保留,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副检察长退出员额职务能否继续担任副检察长,是否适用该规定?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退出员额的副检察长不能继续担任副检察长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由于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不能继续履行司法办案职责,因此继续担任副检察长不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第14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退出员额后仍在检察机关工作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按照检察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比照确定职务或职级,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也就是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施行后,不应再有“员额外”或“未入额”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免除副检察长职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