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检答网集萃【76】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4-12-14   阅读:

【检答网集萃76】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

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甲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乙罪批捕,后以乙罪起诉,一审法院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决定赔偿。后公安机关再次以被告人涉嫌甲罪及丙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丙罪批捕,后以丙罪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丙罪,判处有期徒刑。此种情况下,是否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撤销原赔偿决定?(甲罪:诈骗,乙罪:虚假诉讼,丙罪:妨害作证)

咨询人:辽宁省清原县检察院 袁媛

个人意见: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报捕,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批捕,起诉后因撤回起诉作出赔偿决定。后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另立新案,和原诈骗案作为同一案件报捕,检察机关以妨害作证罪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对妨害作证罪作出有罪判决。虽然是同一事情经过,但是两个犯罪事实,对虚假诉讼罪并未作出有罪判决,赔偿决定仍应有效,被告人可以申请支付。  

解答专家王磊:《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追缴。”此处所指的应是同一案件。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报捕,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批捕、起诉,后因撤回起诉作出赔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作证另立新案,和原诈骗案合并为一案依法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妨害作证罪批捕、起诉,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以上为两个案件,罪名不同,因虚假诉讼罪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出现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情形,引发赔偿的事实基础没有改变,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犯妨害作证罪的生效刑事裁判的刑期对虚假诉讼罪批捕、起诉的羁押时间进行折抵的,则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事实基础消失,可参照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