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2022-06-07检答网集萃-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区活动的监督问题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4-12-16   阅读:

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区活动的监督问题

时间:2022-06-07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内容:对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到居住地以外的市、县活动的,在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审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予以审批,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咨询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 赵海燕)

解答专家郑磊: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社区矫正机构基于“六稳”“六保”可以批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跨居住地以外的市、县活动的申请。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条件,在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审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予以审批,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责任编辑: 佟海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