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转给个人账户办事,个人将自己账户资金购买基金,用自有现金办事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苏义飞律师:挪用公款罪处罚的对象是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的行为,而不是后面的使用问题。公款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后,此时资金已经脱离单位控制,因为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此时资金已经与个人财产出现混同,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就可以使用,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566页: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处罚的对象是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的挪出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本身。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第五版第1603页和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2015版第1079页:只要行为人利用主管、经管或者经手公款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擅自转移到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包括转到行为人指定的他人账户之下),使单位完全脱离对系争公款的控制,对单位财产权利危害的结果已经产生。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等要件均符合立案标准,就应该以挪用公款罪既遂论处。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