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电话******。
被控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电话******。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责令被控告人退赔控告人的损失2万元。
事实和理由
赵某某凭借着王某对自己的信任,向王某借用支付宝账号。王某当时没多想,反正自己的支付宝里没有多少钱,也不经常用,就爽快地借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当即将王某的支付宝登录账号修改为自己的QQ号码,并绑定了王某的一张银行卡,之后6个月内累计盗走王某卡内2万余元。
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将被控告人绳之以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xxx区公安局
控告人:XX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