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第三方辅助软件不构成犯罪类案检索报告
检索人:苏义飞律师
基本案情:熊昌恒等使用“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判决:熊昌恒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2021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基本案情:聚客通”功能实现原理是通过xposed框架,解析微信×××pk包,获取到功能的对应的类和方法,hook这些方法达到搜集信息、替换参数、远程控制等任务。其中hook类packagecom.j.h.task,实现了群组管理、消息管理、粉丝清理、好友管理、修改用户标签、微信名片管理、朋友圈管理以及登录管理等功能。
法院判决:两被告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被控侵权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以嵌套于两原告个人微信平台方式运行,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到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2890号
基本案情:涉案软件的“百宝箱”模块提供多种改变微信正常功能的按钮,可以让用户通过涉案软件打开的微信客户端获得正常微信软件不具有的功能,具体包括:1.微信伪装、一键转发、一键集赞、消息防撤回、5.自动抢红包、语音转发。国鼎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添加微信软件不具有的功能,系在对正版微信软件相应功能进行篡改的基础上形成,均是与微信软件形成交互为前提,看似给用户带来便捷,实则破坏了微信软件的运营秩序,降低用户对正版微信软件的粘性,损害了用户对微信服务的信赖,并威胁微信服务的安全性。国鼎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以上共计315万元。
四、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73民终153号
基本案情:联络易公司开发的涉案侵权系统,具有上万的用户使用量,此类用户量注册了微信账号,通过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进行控制、收发各类信息,减少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官方微信软件的使用,增加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运营压力。其中联络易系统所具有的多项特殊功能,会给普通用户带来极大的干扰(如任意加好友、群发广告、营销话术等),让微信用户误以为上述行为是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给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损害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优势。
法院判决: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嵌套在微信软件中,开发的群发信息、机器人快捷回复、多人协作服务、数据统计等功能将使用者的微信增强了商业化营销作用,异化了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违背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运营微信产品的初衷和宗旨,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
基本案情:腾讯公司指控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1.破解微信用户在手机上缓存的数据包的加密密钥;2.群控微信账号在后台进行朋友圈的发送、点赞、评论、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验证信息、删除好友、删除聊天信息、发送微信红包和收取微信红包及转账、监听微信的语音通话、自动挂断语音和视频通话、自动通过好友申请、自动添加好友、自动向微信好友发送信息;3.同时在后台对多个微信账号同时操作;4.抓取获得手机中缓存的微信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反映到后台或客户端,收取相关的监控服务费获取利益。
法院判决:微信软件的设计及功能以个人用户的私人生活及社交为宗旨和服务目的,而非作为个人或商户进行电子商务或对公交流平台。银光公司运营的涉案软件开发的朋友圈的发布、点赞、评论、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验证信息,删除好友、删除聊天信息、收发微信红包及转账、监听微信的语音通话、自动挂断语音和视频通话、自动通过好友申请、自动添加好友、自动向微信好友发送信息,同时操作多个微信账号等功能将使用者的微信增强了商业化营销作用,异化了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违背了原告开发运营微信产品的初衷和宗旨,也使微信用户获得与原告对外承诺和公开的微信产品体验相悖的困扰,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违反了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