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甲、乙是朋友关系,乙以帮助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甲索取人民币10万元,并为甲出具欠条,乙找到丙帮忙办理此事,把钱转给了丙,丙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钱已经挥霍一空,无法追回。乙事后没有逃匿,把丙供出来,乙因为没有获利,所以也没有钱退给甲,甲报案,请问乙是否构成诈骗罪?
苏义飞律师:甲、乙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事后并无逃匿、潜逃的表现,其拒绝返还钱款是因为被骗导致,而无证据证明乙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乙不构成诈骗罪。
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双方的委托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民事纠纷。
(2022)鲁07民终7234号:刘某娟委托田某某为其办理补交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田某某在明知刘某娟不符合办理条件,按规定不能办理社保的情形下,仍然收取刘某娟给付的社保费用198000元,该委托行为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