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罚金是多少?
苏义飞律师: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关于组织卖淫行为人犯罪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卖淫人员分成争议较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2019)川16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理由:非法获利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反映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犯罪所得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际得到的财物,包括货币和实物。犯罪所得数额大小反映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实现程度和犯罪行为法益侵害程度。在组织卖淫犯罪中,组织者虽直接收取全部嫖资,但其中部分由卖淫人员获得,剩余部分才是组织者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即犯罪所得。卖淫人员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
第二种观点,组织卖淫犯罪中,行为人犯罪所得指全部嫖资。理由: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和犯罪所得均反映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二者只是侧重不同,并无本质区别。组织卖淫行为不可能剥离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从而进行单独评价。向卖淫人员支付的费用属于组织卖淫犯罪的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刑事追缴与行政追缴并不矛盾。【参考《王磊:组织卖淫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卖淫人员分成》】
合肥中院支持第一种观点,参考合肥中院(2021)皖01刑终56号刑事判决书:有据可查本案非法获利总计34万元,按卖淫窝点与卖淫女五五分成,本案犯罪所得为17万元。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