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苏义飞律师:2021年12月31日之后,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定罪处罚,逐渐由非法经营罪向危险作业罪转变。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17条规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据此,对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争议很大。
2012年1月30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公经[2012]106号】)答复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违反《决定》规定,未经审批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即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至于由什么级别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国家规定,不影响对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性质的认定。”
实践中在办理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中,多以2016年《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1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明确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至此,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定罪处罚,完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向危险作业罪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