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多次盗窃中“次”如何理解?
苏义飞律师: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盗窃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盗窃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盗窃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2023年)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盗掘“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连续多天在同一墓葬的相近地点连续实施盗掘行为,不宜认定为盗掘“多次”。
(2023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基于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上游犯罪行为人对处置涉案财物具有主动性或随意性,对同一物品可以一次性或分数十次出售。但无论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了多少次,相应实施掩饰、 隐瞒的犯罪客体只有一个,多次收赃行为实质上属于多次的不能犯,不宜片面认定多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
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