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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范本
来源: 王亚林《精细化辩护》第二版   日期:2023-08-22   阅读:

建议对X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

(2020)亚律刑字第0020号

H市公安局市S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据悉,且市公安局S分局对立案侦查的W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及其领导、员工涉嫌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X某已经报请贵院批准逮捕。作为辩护人,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X某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时所取X某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X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X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X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依据会见时听取X某的陈述与辩解,X某在W公司的职位系业务员,主要从事客服工作,既不是W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负责管理公司其他任何人员,其主观上一直认为W公司的拍卖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藏品出境证明也是真实的。工作期间,X某也向W公司的领导(总监级别)询问过有关拍卖是否合法等问题,得到的回复是正常、合法经营。有鉴于此,根据上述规定,X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1条所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除此之外,X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退一步讲,若X某的陈述属实,即使其选嫌诈骗罪,也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整个所谓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轻微。因此,X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根本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二、X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具体到本案,X某涉嫌的罪名系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而且X某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此外,据委托人反映,截至目前,同案犯大部分归案,案件的重要证据(言词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而且X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态度良好,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所以,X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恳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注意区分逮捕条件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

在逮捕必要性审查标准把握上,必须注意将逮捕条件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加以区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构罪即捕”现象,原因之一是将逮捕条件与逮捕条件的事实及犯罪事实混为一谈,简单地将犯罪事实等同于逮捕条件的事实,进而又把逮捕条件的事实等同于逮捕条件,实践中缺乏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只要行为人构成犯罪,就有社会危险性,就有逮捕必要。羁押理由从本质上看属于一种主观范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作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都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对于这种主观判断,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没有这种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存在,不能认定存在羁押理由。

根据上文的详细论述,本案中X某虽然可能存在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但是因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不能据此就认定X某符合逮捕的条件。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X某及其亲属的陈述。如果X某及其亲属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X某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为此,建议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地侦查此案的同时,对X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顺颂

公祺!

辩护人:xxx律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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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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