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Z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Z某辩护人
联系电话: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对“微商工具箱”APP是否属于“破坏性程序”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微商工具箱”APP不是破坏性程序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均没有鉴定出“微商工具箱”APP是破坏性程序的结论。
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得知警方委托事项是对“微商工具箱”程序功能进行鉴定,立即从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查找到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也具备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资质,便委托该鉴定机构对“微商工具箱”程序功能进行鉴定。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没有鉴定出“微商工具箱”是破坏性程序的结论。《皖衡磊司鉴【2022】电鉴字第1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委托方送检的“微商工具箱”APP源代码文件通过安卓辅助功能服务监听微信APP全局事件响应,针对不同的模拟操作流程,预先设置好执行过程中的参数、执行的步骤,来实现相关功能。
后来得知警方的鉴定报告是破坏性程序,我们为慎重起见,又从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查找到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有过很多类似鉴定经验,建议委托人再一次委托鉴定。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微商工具箱”不是破坏性程序。《粤安计司鉴2022计1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未发现待检程序存在对微信程序的功能或微信程序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等进行未授权地获取、删除、增加、修改、干扰及破坏等的行为。
二、鉴定的检材来源不明
2022年6月10日鉴定的“微商工具箱”程序,与同年6月24日警方抓获孙中阳等人查扣的“微商工具箱”源代码不具有同一性。上海JY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JY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第五页明确,鉴定检材是“微商工具箱.apk”,apk是指在安卓手机下载的安装包,并不是源代码。警方查扣的“微商工具箱”源代码并没有提交给上海JY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三、委托事项和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证据卷二》第73页YY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内容明确是“程序功能”进行鉴定,功能性鉴定应该依据2018年《软件功能鉴定技术规范》。该规范的鉴定意见表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具备委托方在鉴定事项中约定的软件功能,依次列出检验出的软件功能,并对软件所具备的功能进行描述。
——不具备委托方在鉴定事项中约定的软件功能,可以出具未发现该软件具备某项功能的鉴定意见。
——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的,则出具该软件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鉴定意见。
JY鉴定所没有按照上述规范出具结论。
四、JY鉴定所的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没有关联性
《JY司鉴【2022】计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微商工具箱”程序存在对“微信”程序中传输的数据进行未授权的获取、删除、增加、修改、干扰的行为,该程序为破坏性程序。他的鉴定过程虽然写地非常详细,但过程和结论之间缺少说理部分,无法分辨出哪些是模拟点击,哪些是调用底层sdk(软件开发工具包),技术上有没有破解微信程序或者sdk的内容。《JY司鉴【2022】计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里面没有看到如何调用sdk,使用官方sdk接口,没有看到破坏腾讯底层的内容。如果是通过底层去调用微信,root等其他方案,才是刑法意义上的破坏性程序。
关于微信的“传输数据”分为两个阶段:1.服务器到个人手机界面;2.个人手机界面到人。个人手机界面到人的传输数据对使用者是公开的,获取并不需要微信授权,只需要个人使用者授权即可。
关于“未授权的内容”:“微商工具箱”程序对微信的使用内容一部分是有授权的,是通过“微信开放平台”申请获得,每年都向“微信开放平台”缴纳费用(见收费凭证);另一部分是通过安卓手机无障碍辅助系统实现的,属于人工智能的辅助行为,这类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宜入罪。例如,使用无障碍服务的“搜狗输入法”在支付宝里智能回复、华为和小米手机的语音助手模拟人工点击查看微信朋友圈。
YY县公安局在委托JY司法鉴定所鉴定时并没有告知其“微商工具箱”程序通过了“微信开放平台”认证,获得部分接口授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完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司法部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因此,恳请重新鉴定按照上述办法和标准选择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或者2015年《破坏性程序检验操作规范》的起草单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此致
xx省YY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