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55187095。
申请事项:请求鉴定人H某某、L某某庭接受询问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ZL等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案,申请人通过会见被告ZL,查阅案卷证据材料,辩护人对《JY司鉴【2022】计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为查明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
一、检材与鉴定对像的同一性不能保证
2022年6月10日鉴定的“微商工具箱”程序,与同年6月24日警方抓获S某等人查扣的“微商工具箱”源代码不具有同一性。上海JY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JY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第五页明确,鉴定检材是“微商工具箱.apk”,apk是指在安卓手机下载的安装包,并不是源代码。警方查扣的“微商工具箱”源代码并没有提交给上海JY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二、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没有关联性
《JY司鉴【2022】计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微商工具箱”程序存在对“微信”程序中传输的数据进行未授权的获取、删除、增加、修改、干扰的行为,该程序为破坏性程序。他的鉴定过程虽然写地非常详细,但过程和结论之间缺少说理部分,无法分辨出哪些是模拟点击,哪些是调用底层sdk(软件开发工具包),技术上有没有破解微信程序或者sdk的内容。《JY司鉴【2022】计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里面没有看到如何调用sdk,使用官方sdk接口,没有看到破坏腾讯底层的内容。如果是通过底层去调用微信,root等其他方案,才是刑法意义上的破坏性程序。
综上,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此致
YY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