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偷越国(边)境罪3人结伙如何理解?
苏义飞律师:3人“结伙”是结伴在一起。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认定
9.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中途驻留地点、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者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代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2024年)张建忠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对“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规定为偷越国(边)境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同时明确,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实践中,对何为“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存在争议。有鉴于此,《意见》在总结各地办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结伙”: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中途驻留地点、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者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代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三是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牵头、带领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多次牵头、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团伙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一般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偶然一次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起到牵头、带领作用的,一般以偷越国(边)境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