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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贷是不是骗局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2   阅读:

网友:我看到抖音广告,与一名自称网络贷款公司业务员的人取得了联系,想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开办理贷款,对方称需要对其账户进行包装,多“刷流水”才能办理高额度贷款。请问这种流水贷是不是骗局?

苏义飞律师:这是新型骗局,建议立即报警,所谓的 " 贷款公司工作人员 " 其实就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想利用你的银行卡帮助洗钱,受害人报警之后,你的银行卡会被冻结,你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过刷流水来办理贷款,其实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贪念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U盾及其他重要的个人信息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以免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善于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卡内流水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类似案例:周某由于个人信用不好,无法在银行贷款,便想在网络上寻找贷款渠道。周某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了一位“有手段”的网友,对方告知周某即便是“黑户”,通过他们的办法也可以办理贷款。于是对方便以刷“流水”办理贷款为由,让周某将事先开通过大额手机银行转账功能的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他们,“网友”还主动提供1300元给周某用于生活出行开销。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得贷款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400余万元。

目前,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县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依法执行逮捕。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宙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三、准确把握政策,依法精准打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惩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善于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四、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主观故意。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依法准确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条款。要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实践中,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辩解,要高度重视、认真查证、综合认定。对于出租、出售信用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慎重

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对于涉“两卡”案件,要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加强对“两卡”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的查证。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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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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