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组织卖淫行为人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卖淫人员分成?
苏义飞律师: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理由:非法获利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反映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犯罪所得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际得到的财物,包括货币和实物。犯罪所得数额大小反映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实现程度和犯罪行为法益侵害程度。在组织卖淫犯罪中,组织者虽直接收取全部嫖资,但其中部分由卖淫人员获得,剩余部分才是组织者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即犯罪所得。卖淫人员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可以参考(2019)川16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
合肥中院支持这种观点,合肥中院(2021)皖01刑终56号刑事判决书:有据可查本案非法获利总计34万元,按卖淫窝点与卖淫女五五分成,本案犯罪所得为17万元。
犯罪所得的本质特征应是为行为人实际控制且具有事实处分权的财物。对于嫖资的收取,从一开始就要求嫖客按照分成比例分别支付给组织者和卖淫人员,那么对于组织者犯罪所得的认定便是以其实际到手的嫖资数额认定。对于组织者犯罪所得的认定不能仅仅因为卖淫人员获得分成的先后顺序不同而有所区别,而应以其最终实际控制且具有事实处分权的嫖资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