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检察机关开庭时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理由是“刑期偏轻”,合适吗?
苏义飞律师:不合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单方撤回”不仅有损于司法公信力、削减司法权威,而且严重背离国家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精神的“初心”。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不可轻易反悔,一旦反悔便不再享受从宽优待,但公诉机关如果有权单方面撤回并不受任何影响,势必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沦为诱供甚至是逼供的工具。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6.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