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刑法中兜底条款如何适用?
苏义飞律师:兜底条款,为司法预留了一定空间,但应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确定适用范围,且原则上应当慎用。
(2024年)盗窃前科不宜作为“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以往的前科劣迹作为从重处罚情形已进行类型化限定,之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需要与本次犯罪行为具有同类性或一致性,仅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以及危险驾驶行为。虽然《意见》第十条规定 了“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预留了一定空间,但应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确定适用范围,且原则上应当慎用。
(2023年)污染环境犯罪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兜底条款,其本身是一种不明确而又不得不规定的条款。因此,在出现了列举项之外的情形而要考虑适用兜底条款定罪时,我们应当明确兜底条款前面的若干列举项的具体、明确的文字表述所表达出的类型化具体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要审慎地将这种新情形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所达到的程度、范围,与已列举的各项所规定、限定的范围及程度进行全面综合地比较。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以保障公民人权。为此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具有明确性,包括立法的明确性和解释的明确性。因此,为了减小兜底条款对明确性原则造成的冲击,需要审慎适用兜底条款。
[第1512号]对合同整体履行不存在根本影响的欺诈行为如何定性:对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受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约束,兜底情形必须与刑法明示的内容具有行为同质性与结果同质性。具体到合同诈骗罪中,对该条第五项应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其他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应与前面的四种情形具有相当性,防止不当扩大罪名适用范围。
[第1563号]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认定:兜底条款的适用还应坚持刑法谦抑性精神。适用兜底条款必须秉持克制、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时,切忌轻率、冒然地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兜底条款,务必要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将兜底条款本身存在的相对自由的裁量空间,控制在罪刑法定原则能涵盖的相对明确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