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特别是对一些已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如何把握问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5   阅读:

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特别是对一些已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如何把握问题?

答: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法释〔2021〕8号),明确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上述决定,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加大对洗钱(赃物)犯罪的惩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时,应执行新的标准,可结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于即使数额较小,未达到2015年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但是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处罚。对一些已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新的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一方面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实现解释修改前后的顺畅衔接,避免“一刀切”;另一方面积极调研,强化研究,积累有益的司法经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较轻,行为人认罪、悔罪、协助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目前,“两高”正在研究修改《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来源:《2022年最高检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 (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解答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