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一词,是否还需要证明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一词,并不意味着“明知”不再作为构成要件。在“自洗钱”中,上游犯罪行为人的“明知”是不证自明的,“他洗钱”中,仍应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在“他洗钱”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认识到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观上认识到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将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为是该条规定的其他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影响主观认知的认定。
行为人不供述、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知道”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及其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交往情况,接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目前“两高”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来源:《2022年最高检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 (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