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对此如何认识和把握?
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后,我国开始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反洗钱,在顶层进行制度设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为了落实顶层设计的指引性要求,强化对洗钱罪的刑事打击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罪状表述中的“明知”“协助”等表述,从而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到刑事惩治的范围。在具体适用时,要特别关注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要注意把握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要体现自洗钱入罪对上游犯罪本犯的预防惩戒意义,又要注意罪刑平衡。
参考来源:《2022年最高检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 (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