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A某涉嫌XX、XXXXXXXX、XX案
申请人:苏义飞、金雨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A某涉嫌XXXXXX案一审阶段辩护人,联系电话18811587508。
申请事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依法排除A某在调查阶段所有的询问、讯问笔录。
事实与理由:
辩护人于2022年9月6日会见了A某,其向辩护人陈述监察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监察人员可能存在威胁、引诱、以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据A某的陈述,我在纪委做笔录期间,有同步录音录像,但我一直没承认其中XXX的事情,他们就把笔录打印好,让我背几遍后再做同步录音录像,有一个笔录录了3次才成功。我不愿意签字,但纪监委工作人员(具体名字记不清)对我说“如果你态度不好,不听我们的话,不签字,那我们就把你老婆也拉进来,让你进监狱,让你老婆也进监狱,让你小孩进少管所”。我担心对家人不利,于是在笔录上签了字。
综上所述,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充分保障A某的诉讼权益,特申请贵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法排除A某所有的询问笔录,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义飞、金雨爽
2022年9月8日
附相关线索:2022年9月6日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