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禁止重复评价是什么?
苏义飞律师: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和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或者情节予以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或办案指导意见中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刑法学界和实务领域却普遍认为定罪和量刑阶段必须坚持它。
王兆忠《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或办案指导意见中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刑法学界和实务领域却普遍认为定罪和量刑阶段必须坚持它。
(2024年)武某信用卡诈骗案-以套现形式盗刷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定性:行为人盗刷他人信用卡过程中,要求“套现”人员将通过虚构交易方式盗刷的款项转账至其本人账户,是上游犯罪的完成行为,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的评价范围,不宜重复认定为自洗钱,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第1555号]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和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或者情节予以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第378号】被行政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行政机关未超越职权范围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得累计计算作犯罪数额。
【第192号】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不予归还的目的,因其贷款抵押行为的非法性直接源于职务侵占行为的非法性,也不宜对该种违法性进行二次评价。如果潘某1为非法骗取银行贷款而侵占本单位公爵王轿车用作贷款抵押,则其侵占行为与骗取银行贷款行为之间,也构成牵连关系,只能以一重罪处罚。
【第176号】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考虑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刑法禁止对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2024年)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具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未作为入罪情节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评价。
【第225号】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如定两罪,势必是对“随意殴打他人”一行为作两次评价,即既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又将其评价为故意伤害,有违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第296号】行为人叫他人砍断自己双脚致重伤,加害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2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帮助曾某1实施自残的行为。该一行为又因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方面是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是为曾某1进行保险诈骗制造了条件)而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和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中的帮助犯),系想象的竞合犯。按照想象的竞合犯的从一重处断原则,显然对被告人黄某2只应定故意伤害罪一罪即可,而不宜作双重评价。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