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有过2次嫖娼,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被人举报会如何处罚?
苏义飞律师: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3年)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是公安机关密切和首要关注的工作内容。这其中既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更直接的原因,却是由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向治安管理各部门下达了具体的罚款指标。阿sir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规定的数额,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在的罚款数额较高的卖淫、嫖娼行为上。查一个卖淫嫖娼案能抓一窝相关人员,这都是业绩。所以,阿sir们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自然很高咯!弹性是有的,比如初犯,中止,未遂等等。因为法律未对具体的量罚做出相应标准,所以在办案时执法尺度宽紧严松,这些就要看阿sir们的良心了,实际执法随意性较大,阿sir们叫自由裁量权。嫖过很多次的标准是3次,不计算时间间隔,超过3次就算。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罚款,这叫多次或者累犯。
多人一起嫖娼会涉嫌聚众淫乱,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算是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条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这真是一条令人无语的罪名,在那个年代,青年男女在一起开个party,跳个舞都有可能被扣上流氓罪的帽子,现在不叫流氓罪了,改成聚众淫乱了。聚众淫乱罪主要处理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3次以下或者偶犯,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聚众淫乱这一罪名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了。
2010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王小波的媳妇儿)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委托一名全国人大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