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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二)
来源: 王亚林《精细化辩护》第二版   日期:2024-07-11   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安徽金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疑人黄某某债查险段的辨护人,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疑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H市公安局S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H市看守所。辩护人在接受黄某某亲属委托后依法会见。现根据会见时黄某某向辩护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黄某某的妻子愿意作为其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经本辩护人会见时听取黄某某的陈述与辩解,黄某某系2016年10月加入安徽W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W公司的前身为安徽H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两化融合手机平台业务,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客户通过手机平台可以实现在线交易产品或服务;二是对外进行招商,收取一定的广告费和会员费;三是客户可以转让推广平台;四是优化关健词。

以上两家公司系合法注册,关于上述业务,公司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相应服务。黄某某在W公司的职位为讲师,主要负责企业内部文化培训和产品功能培训,对外负责产品宜传与讲解,并不负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也从不参与W公司的前身H公司的业务。

W公司的运营平白系由C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提供C公在金国各地均有代理商,W公司是C公司在安徽省的代理商之一。目前,C公司以及其能省份代理商均在正常经营,没有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黄某某虽然与卢某等人口头约定其持有公司10%的股份,但是仅为名持有,并不实际享有。即使黄某某收取公司发放的工资,是因为其作为语获得的讲课报票,并没有将客户交纳的款项全都占为已有基于上述事实,黄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W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两化融合业务,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有详细的报道,理应属于合法经营的业务。W公司与产品开发公司C公司签订了代理有同,是合法的授权机构,在移动电子商务中心网站可以查询。C公司和W公司提供真实的产品和服务,并与客户签订合同,存在真实的交易和服务,且W公司本身并不负责产品的研发、运营和维护。

根据W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客户与W公司之间系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且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价款即为技术服务的价格,这也是W公司的基本经营模式。综观合同双方实际的履约过程,既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系完全合法的经营活动。W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直至案发前一直处于正常的履约过程中,即使合同没有按约定履行也只是违约问题,由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违约不等于违法更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会伴随一定程度的风险,即便由此产生了后果,客户(本案中的所谓受害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也应当予以承担。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这与双方合作的初衷并无背离,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具体到本案,必须有证明黄某某有诈骗犯罪事实,从主观事实讲,必须有证据证明黄某某有非法占有客户款项的诈骗故意。而依据本辩护人会见时听取黄某某的陈述与辩解,其主观上认为W公司从事的是合法正当的经营行为,其每一个经营活动都有合法、真实、有效的合同为依据,确已实际履行或正在履行,而且其职位仅为讲师,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收取公司发数的工资,也是因为其作为讲师而获得的讲课报景,并没有将客户交纳的款项全都占为己有,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即使W公司在营销产品时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夺大宣传成效内容,也应属于民事欺诈或者民事纠纷,不能简单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存在实际交易,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的被害人处分钱财不是基于黄某某等人所谓的诈骗行为,因此黄某某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三、黄某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黄某某涉缘的罪名系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而且黄某某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其归案后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截至目前,本案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妨害作证、串供等妨碍侦查的情形。

四、黄某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符合取保侯审的条件

黄某某2016年10月加入W公司,至案发仅一个多月时间,参与时间很短。黄某某与W公司的前身日公司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其不应当对H公司所谓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黄某某然与卢某等人口头的定其持有公司10%的股份,但是仅为名义持有,并不实际享有。即使黄某某收取公司发放的工资,也是因为其作为讲师贪医的讲模酬,并及有将容户交纳的数项金部占为已有。另外,C公司在金因条地均有代理商,而且C公司和其他省份的代理商目前仍在正常经,省地公安机关并没有以涉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

黄某某在公司内的职位是讲师,仅负责公司产品投课事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属于从犯。除此之外,黄某某有较重的家庭负担,其有两个孩子,幼子出生权30天,长女仅两岁,而且妻子早产,仍在产得期,父亲患有严重的肺水肿,均要抚养和照顾

综上所述,本案中黄某某因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因此,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符合法定的条件。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黄某某及其来属的陈述。如果黄某某及其亲属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黄某某最终必将无罪。虽然黄某某目前涉嫌诈骗罪,但是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若贵局批准对其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审查案件。

此致

H市公安局S分局

申请人:张某某律师

日期:

附件(以下书证系由黄某某亲属向辩护人提供,皆为复印件):

1.黄某某儿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30天;

2.黄某某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年龄4岁;

3.黄某某妻子早产证明

4.黄某某父豪患有严重的肺水肿证明

5.黄某某无偿献血证明

6.黄某某向白血病患者捐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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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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