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某某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
通讯地址:合肥市×××。
申请事项: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实为非法羁押,特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被批捕,后一直羁押在B市看守所(由于公安机关未履行依法通知嫌疑人家属的职责,上述时间可能存在偏差)。2013年8月29日,M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将王某某从B市看守所押回M县,非法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剥夺王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并拒绝律师会见要求。《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王某某在B市有固定住处,涉嫌罪名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属于非法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可知,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城予以限定、行为加以监视,而不是对其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拒不履行依法通知王某某的家属的法定职责,在执行监视居住处完全剥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多次拒绝律师的会见要求,因此,公安机关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益。2013年9月2日,在本案另一位律师及王某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办案机关同意律师会见,之后又当场拒绝律师会见,最终又同意把律师会见笔录由刑警拿去让王某某签字。通过该份律师会见笔录可知,王某某供述了办案人员存在不让睡觉等非法取证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条文之中,就是要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本案中,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而非法羁押王某某,并通过非法手段取证,这不仅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注律的权成,也抓害了犯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即便公安机关取得了相关证热,部分地光金有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被排除的可能性。我国法律渊源中中癸的状愧法规、法解务文已经构建了光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来中公机关。过这种法图手段事法取得的证据,最终不能作为法院速于理不倦于。,王某是名素望人,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手段于法不容、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综上,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辩护人特申请贵局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切实维护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合法权益;并允许律师依法会见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辩护人也将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在会见王某某时,会告知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争取宽大处理。辩护人相信,律师在本案当中会见嫌疑人不仅不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反而会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致
M县公安局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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